在新中国成立后,司法机关继续采用管制这种方法,并得到很大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对管制刑的运用也更加广泛。在中央(机关)制发的文件中,如《中央公安部关于新区匪特暴乱抢粮情况的综合报告》(1950年4月)、《中央公安部关于处理女犯、少年犯及老年犯的指示》(1951年10月),都规定了管制的有关问题。同样在一些大区也有相关法规对管制做了规定,如《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1951年7月)、《中南区反动党团特务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登记条例》(1951年8月)。尤其要注意的是,到了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从立法上将管制作为六种主刑明确规定下来,排列在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后,罚金之前。对于管制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对某些贪污分子可以适用管制。其后在1952年7月公安部发布了经政务院批准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了使用管制的范围是“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既无悔改表现或悔改证明,又无现行的反革命活动,虽须给以一定的惩罚,但其罪恶程度上不须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把管制刑扩大适用到罪行较轻的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和牟取私利为目的的收买、盗取国家经济情报的犯罪。在1956年之前,管制在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公安机关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管制作为刑罚只适用反革命犯罪和贪污等侵犯公共财物的犯罪。但是自1956年以后,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人民民主专政已进一步巩固,社会秩序更加安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11月16日就管制的性质和对象作了新的规定。管制仅仅具有刑罚的性质,改变了过去的双重性质。而且管制除了适用于反革命罪外,还适用于一般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管制作为刑罚又扩大适用到盗窃、诈骗、流氓等犯罪。1958年3月20日,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几个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这样,在我国1979年刑法典制定以前,可以认为管制适用的范围是两个方面:其一是贪污、盗窃、诈骗、流氓等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其二是反革命分子。适用管制的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执行机关一般是由公安派出所执行,但在农村也可由区乡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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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的历史发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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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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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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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的历史发展探讨大概是如何样的呢?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7关于管制刑的历史发展探讨如下: 管制是我国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它依靠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监督改造犯罪分子,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成功的经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就已出现。从条文渊源上,管制刑最早可溯源于抗战时期颁布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章第18条的规定,当时为了适应战争环境,将管束规定为五种主刑之一,排列在死刑、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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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的历史发展探讨的相关知识有哪些啊?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8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为轻刑的特点,又不失作为刑罚的必要惩罚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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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的历史发展必须是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1从推进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上说,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也具有事物的偶然性,“只有砸烂旧世界,才能创立新世界”。从当时社会历史背景上说,必虽有新生的政治历量来取代腐败无能的政府,才能实现国家强盛,社会平等,人民富裕,民族复兴。民国政府腐无能,经济落后,社会贫富差距巨大,为富不仁,民不聊生,内忧外患……,在历史变革中人民选择了共产党,建立了人民的新中国,民国政府只能因失民(心)、失位、失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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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规定的历史历史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按照普通法规定,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第三人的介入势必引起法律上的诉讼。A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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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及历史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