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政府征收行为要与承租人利益直接挂钩,主要是看租赁期内是否受政府征收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解除合同,还有租赁期内进行的装修等补偿问题。承租人虽不是被拆迁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拆迁活动势必会影响到房屋承租人的居住、生产经营和生活,势必给其带来损失。对承租人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与征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密切相关。住宅类房屋征收中,租赁关系复杂,征收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多,涉及亲情、居住权等问题,拆迁容易导致恩怨深厚的纠纷。住宅类房屋征收中,补偿项目归属容易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该条例的附则规定,在征收条例实施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
因此,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以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如果涉及有承租关系的房屋,需要按照原有的条例签订拆迁协议,这时承租人是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主体。而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之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承租人不再是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主体。
公房拆迁承租人资格怎么确定
公房拆迁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临的是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依照不同情况,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公房承租人资格应当如何认定呢,
(1)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2)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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