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凭证(提交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或截图):
1)正规交易合同: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如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如为个人需个人签字);
2)正规发票;
3)涉及到交易内容的旺旺聊天记录;
4)交易双方沟通交易内容的短信;
5)交易双方沟通交易内容的邮件;
2.发货凭证(发货单原件扫描件或原件照片):
1)如使用第三方物流(如快递、快运、零担、专线)等发货服务,提供发货单原件;
2)如未使用第三方发货服务,需提供由买家签字盖章签收的发货单(个人买家需签字,企业买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交易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如为公司或个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如为个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为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举证妨碍
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广义上讲,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狭义上讲,是指没有举证负担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的证据灭失(含以灭失为由而拒绝提出的情形),致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待证事实,无据可查,无证可用,因而形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该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一般如何举证虚假债务?
411人看过
-
如何应对虚假诉讼举证
193人看过
-
如何举报街边假鞋交易?
226人看过
-
刑法编造虚假证券交易罪如何处罚
145人看过
-
社交软件群里虚假宣传如何举报
402人看过
-
如何防范房地产交易的虚假广告
192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
如何申诉一个虚假交易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271、如果第一次提交投诉证明书被退回,建议咨询人工呼叫,确认提交资料是否规范。2、拍摄快递发票很重要,发票不能模糊,镜头需要拍摄快递发票。3、所有的发票都必须完全保留。这很重要,投诉只有一个问题,可能全面否定。
-
淘宝如何判断虚假交易淘宝被判定为虚假交易该怎么办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061.迅速将宝贝下架,越快越好,拖的时间长了不好处理。2.将已经下架宝贝更改类目,更改标题,这样让系统跟踪不到它,然后扔一晚上。3.第二天9点,将更换过类目和标题的宝贝上架。这个时候用自检中心检测,找不到虚假交易。为什么选择9点,据说淘宝软件检测虚假交易是在早上8点,不管真的假的,反正我9点钟准时上架了。4.将宝贝放半个小时,一个小时,然后下架。5.将下架的宝贝更改回原来正确的标题,正确的类目,然后
-
虚假内幕交易犯罪如何量刑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
曝光虚假出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301、对于已出资股东为原告的诉讼:其需要向法院提供其他股东虚假出资的事实,而若该股东对自己在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不能举证,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设立后将验资款项转入公司帐户的证明,即承担败诉的责任。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 2、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诉讼:公司作为法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向法
-
离婚对方虚假诉讼债务如何举证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法院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