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职权行政处罚赔偿吗
我们在审理原告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提起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发现有些案件原告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法律制裁。处罚的不是有权行政机关,而是无权行政机关,并且无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对此应如何处理,存在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由无权行政机关处理,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所以无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无权行政机关超越了职权,但由于原告的行为违法,因此原告的不合法利益即使受到无权行政机关侵犯,并造成损失,无权行政机关也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述二种意见哪种正确请予解答。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具有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第三,该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发现原告受到处罚的行为确实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制裁,但被告无权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具体可划分为两种,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未执行,一是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对前一种情况,尽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缺少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第二、三个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只应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一种情况,如果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最终应给予原告的行政处罚基本相同,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问题,此时也不应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的。、行政处罚使原告的一部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应承担对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这部分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有权机关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之前,人民法院难以判断出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是否存在还没有查清,需要等待有权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才能判断出来。对这种情况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的两个诉分案审理,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中止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的审理,等到有权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再恢复诉讼。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九)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有的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n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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