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35:05 151 人看过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效力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以说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

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1、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

(2)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提供,当面填写);

(3)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建房证办证档案和户口资料;

(5)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

(6)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国土局测绘队)。

2、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仅交测量费及工本费。

3、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文件。

4、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林牧渔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且年限是30年;承包地的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3同意+乡政府批准+上级农业部门批准)。

外人承包经营:农林牧渔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个,合同期限约定年限,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耕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用地单位闲置的,应当根据年限分别处理:

(1)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是无偿无期限的。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原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例外:下列几种情况下,建设用地者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可适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某乡办纺织厂的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处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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