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的管理及纠纷的处理(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23:22 75 人看过

工伤保险最直接的目的是以国家立法为手段,对生产、工作中造成的职业伤害当事人及其供养亲属提供救治医疗、经济补偿,收入保障等。生产活动中的意外事故预防是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工伤保险与意外事故的预防是两项有区别但又有联系和制约关系的工作。工伤保险侧重对意外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预防则注重生产工作全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和降低其发生率。其制约关系表现在:事故预防措施有利,可以避免或降低事故率的发生,从而减少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和与之相关的大量善后工作。因此,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联系是科学与有价值的管理。

按照我国企业管理机构的传统分工,工业事故的预防工作是由劳动保护与劳动卫生安全监察有关机构负责。为加强此项工作,我国政府自50年代初亦颁布了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如:1956年5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对企业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环境与健康,安全生产职业培训及劳动生产环境的各种条件、环境技术、设备要求都作了规定。1963年2月9,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起草的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报告对矽尘危害的严重性及防止矽尘危害的措施予与颁布。针对矿山是工伤事故高发行业的情况,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基本规定,工业卫生标准和检测、职工健康管理及矿山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的科研等都做出现走。问时,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责亦用条例加以明确。在同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运用奖励机制,规定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职工进行奖励;对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给予处罚。

在许多国家实践与探讨的基础上已形成以下基本观点:

1.运用工伤保险计划促进安全生产是对传统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理论的一种突破。这是因为,传统工伤保险计划把对遭受职业伤害人员的补偿做为唯一目标、全部立法及操作都是着眼于待遇补偿问题。用现代眼光看,补偿是必要的,但必竟是被动的,它只表达社会保障一个方面的目的。而加强事故预防,使补偿尽可能减少,则是更积极的措施。

2.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所记录和管理的信息,是事故预防工作有价值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事故发生详细情况,伤残亡补偿金支付记录及详细的数据统计。这些是研究分析和预防事故的重要参考资料。

3.工伤保险其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征,使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利用其最关键的因素,强制手段集资,同时可运用不同费率对预防事故起直接的干预作用,这不仅可以保证促进事故预防活动的必要费用来源渠道,而且可以通过差别费率,及利用费率的变化作为奖励和惩罚的有效手段直接支持事故预防活动。

与这些规定同期发布的大量法规性文件,对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事故与职业病的防范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立法形式与工矿企业管理实践角度看,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与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都是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和运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起来,并用立法形式确定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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