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因婚变引发的产权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8:14:53 410 人看过

陈女士诉称,2002年,她在幸福村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姐夫生下一对儿女。哥哥主动找到陈女士,说因为房子附近有一所比较好的小学,所以希望把孩子的户籍登记在陈女士家的名下,以便接受良好的教育。经过考虑,陈女士同意并同意房屋归陈女士所有,房产证应以其哥哥的名义。之后,陈女士帮忙办理了手续。2007年,哥哥提起离婚诉讼,婚后房屋被列为财产,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归陈女士所有。

庭审中,哥哥陈先生同意妹妹的意见,同意房子归妹妹所有。作为案外第三人,曹女士认为,房产证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办理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陈先生和他姐姐之间的房屋产权协议,它不承认。曹女士认为,她和姐姐的关系只是一种债务关系,陈女士支付的购房款和费用只是一个赔偿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日,陈女士与**银信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购买位于朝阳区幸福村中路55号的房屋。之后,陈女士一次性支付了货款。同年8月1日,绿洲公司向陈女士开具发票。2003年3月,公司通知陈女士房屋验收。接管后,房子一直由陈女士租住。房屋的物业费、取暖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费用由陈女士支付。2002年6月,陈先生与曹女士结婚,并生下一子一女。2003年5月16日,陈女士的哥哥陈先生与**绿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2004年3月29日,房产局填发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主是陈先生。陈先生和他的孩子都在这里登记。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础。但登记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由实际产权人确认物权归属。本案中,虽然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登记在陈先生名下,但他和曹女士并没有投资购房,也没有实际使用房屋,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购房的真实意图。

结合陈先生子女的出生时间和户籍现状,法院认为,兄妹俩为符合就近小学入学政策,将房屋所有人登记为陈先生的解释是合理的。

陈女士投资购买了有争议的房子。房子一直是陈女士租住的,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也都由她支付,这充分证明陈女士是房子的实际所有人。最后,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陈女士所有。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陈某兄妹变更房屋权属不妥,不仅扰乱了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秩序,也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并告诫其及时到有关部门纠正,以避免新的纠纷的发生。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曹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确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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