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理核心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2 17:32:00 273 人看过

城市规划的核心是以土地为载体和土地上的开发利用,建设环境,空间布局,发展等内容.其工作的核心是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以及土地的分配、开发。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是对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安排。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是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上海未来规划实例

一、城市概况

上海位于北纬3

1°1

4′,东经1

2

1°2

9′;地处太平洋西岸,亚洲大陆东沿,长江三角洲前缘;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西接江苏、浙江两省,北界长江入海口,长江与东海在此连接。

上海(Shanghai),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物流枢纽。全市下辖16个区,总面积6340.5平方千米,2019年常住人口2428.14万人,户籍常住人口1450.43万人,外来常住人口977.71万人。

二、行政区划

1949年末,上海划分为20个市区和10个郊区。后经多次行政区划调整和撤县建区。据民政部门统计,至2019年末,上海有16个区,共105个街道、107个镇、2个乡、4416个居民委员会和1572个村民委员会

三、空间布局

形成“一主、两轴、四翼;多廊、多核、多圈”的市域总体空间结构。

1.“一主、两轴、四翼”

以中心城为主体,强化黄浦江、延安路-世纪大道“十字形”功能轴引导,形成以虹桥、川沙、宝山、闵行4个主城片区为支撑的主城

区,承载上海全球城市的核心功能。

2.“多廊、多核、多圈”

强化沿江、沿湾、沪宁、沪杭、沪湖等重点发展廊道,培育功能集聚的重点发展城镇,构建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的城镇圈,实现区域协同、空间优化和城乡统筹。

四、城乡体系

形成“主城区-新城-新市镇-乡村”的市域城乡体系。

1.主城区

主城区包括中心城、主城片区,以及高桥镇和高东镇紧邻中心城的地区,范围面积约

1161平方公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

1400万人。

中心城:为外环线以内区域,范围面积约

664平方公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

1100万人。强化上海全球城市功能能级,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增加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地区就业水平和城市空间品质。

主城片区:规划虹桥、川沙、宝山、闵行等

4个主城片区,范围面积约

466平方公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约

300万人。主城片区与中29心城共同发挥全球城市功能作用,以强化生态安全、促进组团发展为空间优化的基本导向,围绕轨道交通枢纽促进空间紧凑发展,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快产业转型和空间调整,适当增加就业岗位,促进产城融合。

2.新城

重点建设嘉定、松江、青浦、奉贤、南汇等新城,培育成为在长三角城市群中具有辐射带动能力的综合性节点城市,按照大城市标准进行设施建设和服务配置,规划常住人口约

385万人。

五、土地利用

至2035年,全市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占全市陆域土地总面积的53.2%以上,全市建设用地控制在全市陆域土地总面积的46.8%以下。

六、交通规划

构建由铁路、城市轨道、常规公交和辅助公交等构成的多模式公共交通系统,形成城际线、市区线、局域线等

3个层次的轨道交通网络,同时预控研究若干轨道交通通道。至2035年,主城区、新城轨道交通站点

600米用地覆盖率分别达到

40%、30%,全市公共交通占全方式出行比例达到

40%左右,中心城平均通勤时间不超过40分钟。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办法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

三、怀化新城建设规划

规划目的: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提高政府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产品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效控制新增非农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村新增非农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增进土地生态安全;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使用地结构向生活富裕、生产高效、生态文明的方向不断优化,保证怀化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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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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