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2)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3)其它原因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情况。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的尚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收回作废归档
A3图幅的方案文本4套,并提供相应CAD格式与PPT格式电子文件各1份,方案须含绘制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总平面图、以及日照、交通消防、景观、竖向、公建配套等必要分析彩图、规划设计说明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彩图及其他辅助审查的效果图等,设计单位在方案文本扉页上签字、盖章,建设单位盖章/签字确认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韩愈路社会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规划市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本)(2017年)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本)(2017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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