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或者合同的解除条件符合法定终止权,否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无任何终止理由,这是委托合同当事人随时终止的权利。《换股协议》由明显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约定休眠股东委托明显股东代股东持有股权。因此,股权替代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协议各方,即明显股东或隐名股东,也有权任意终止。
股权代持的风险
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综上,如果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其中没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没有以协议内容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的,一般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其次,这种合法也只是基于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双方,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2条规定的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属规则,代持股权原则上应归属于隐名股东,仅在存在公司法上实质性障碍时,归属于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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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份的操作步骤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5股份收购,就是指一个人收购了另外一个人所拥有的某个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为对内部股东的股权转让和对外股权转让。 内部股份转让只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即可股东股份对外转让的,需要经过原股东同意,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转让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转让,然后由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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