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收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9:55:28 359 人看过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5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是:

1.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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