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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收回?划拨土地的补偿问题

2024-12-0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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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回复

专业分析:

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收回,以及收回时如何补偿?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在取得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对于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由于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但需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适当补偿。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者会投入资金并产生相应的附加值。因此,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可以作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进行适当补偿的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减去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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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手续是: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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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是指国家对某些主要涉及国防、公益等用地单位给予土地的一种方式,它与出让地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地转为出让地,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要依法报批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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