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是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维护企业产品形象,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安全的重要手段。召回制度是一种新型责任制度,在国际立法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
制造者在召回制度中负有产品召回义务。即生产厂商一旦确定产品有缺陷,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退换或退赔等措施。其目的一方面在于避免因召回义务的违反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将产品所产生的危险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加以排除以避免给产品用户带来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中国汽车企业的主动召回也只是近两年才开始的事情。召回制度公布三年多来,目前国内汽车累计召回数量已经超过了126万辆。
对于处于成长型的中国企业来说,产品召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什么时候发出正式的召回通知,如何引导和影响公众舆论朝着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等等,如果处理不慎,一次产品召回就足以毁掉一个公司,或者至少影响公司的声誉并减少企业未来的收益。
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就是我国在产品召回方面新型责任的尝试。也为日后对于其他产品建立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模式。
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召回(recall)是一种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召回指产品生产者在获悉其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以此消除缺陷食品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行为。
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由于汽车缺陷的出现,美、日、英等国家先后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后来,又将召回制度适用于食品、药品、玩具等多种可能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目前,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管理产品质量的常用手段,并通过立法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我国于2004年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1].我国现行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食品召回制度,因此,严格说来。我国尚没有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鉴于近年来我国食品行业出现的问题较多,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2].笔者建议,应尽快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其意义在于:
(一)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某一食品造成消费者伤害后,才可以启动解决该食品存在问题的程序。如果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只要生产商发现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已经或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就有义务将缺陷食品召回。可见,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而非事后补救。食品召回制度无疑更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生产商的信誉
近年来,日本三菱、美国福特、德国大众、东芝笔记本电脑等世界著名公司纷纷对本公司生产的问题产品进行召回。生产商将不合格产品召回,一定程度上表明生产商勇于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无形中为企业树立了奉公守法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在国外,消费者普遍认为,企业召回问题产品是企业负责任的表现,一些企业亦确实因此获得了良好的声誉。广州曾经做过一项调查显示,七成市民表示关注食品安全曝光事件,超过九成的市民认为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55.7%的市民表示,如果企业主动召回缺陷食品,将会提高公众对该企业商誉的评价{3}.
(三)避免生产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由于产品设计缺陷或生产过程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成批产品出现问题,一旦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并被消费者购买,极有可能导致成批的消费者受害。如果生产商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尽量避免发生消费者受害事件,将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商支付巨额赔偿的可能性。一位食品公司老总曾说,食品召回制度,看上去像是扣在我们头上的紧箍咒。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我们这些食品公司的保护伞,召回的成本总比事态扩大的后果要小。{3}
(四)政府应保护公众安全利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政府的职责。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对那些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企业进行干预。尽管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建立并实施了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市场准入制度,但仍不能杜绝问题食品的出现。苏丹红、碘含量超标的雀巢金牌成长3十奶粉{4}等事件的发生就是最好的佐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保护公众安全利益的需要,也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要求。
(五)惩罚牺牲公众安全利益的企业
毋庸质疑,有些生产商为了降低成本,追求高额利润,以牺牲公众安全利益为代价,把一些保障安全的生产环节或产品成分省略掉。还有些生产商在设计产品或在建设生产线时,粗心大意,出现失误,造成系列产品质量隐患。如果我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出现了批量缺陷食品且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有关生产商都应当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否则,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性召回,并最终使不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的生产商退出流通领域。
(六)规范食品召回程序
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实践中仍频繁出现食品召回事件{5}.由于没有统一的全国立法,各部门、各地区对食品召回的做法、程序不甚一致,很难形成异地配合、信息互动、召回产品统计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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