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和拟制交付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05:22:21 408 人看过

一、简易交付和拟制交付区别是什么?

简易交付:买卖合同生效时所有权转移。拟制交付:出卖人将物权凭证如提单交付给买受人时物的所有权转移。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1、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2、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二、民法典中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却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种交付方式外,拟制交付是一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方式。此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则受让人会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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