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信用交易有哪些法律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21:54:17 352 人看过

地下信用交易有法律性质大致有如下三种:

1、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所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行为人并不持有而属于他人的资金或者证券。内幕交易者凭借的是提前知悉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而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凭借的是经管他人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证券的便利条件。由于对象和条件的不同,两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随之不同:内幕交易对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构成侵害,而地下信用交易的侵害客体是投资者对合法拥有的资金、证券所有权的完整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以及证券市场中真实的供求关系和交易秩序。

2、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人是暂时性占有、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待犯罪目的达到后,仍可将暂时性占有、使用的资金、证券归还原主,将这些资源的孳生利益据为己有。

3、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犯罪客体是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4、客观方面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要件是什么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具体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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