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督检查的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15:32:31 328 人看过

1、保障劳动者权益原则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地位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障。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查处和处罚。

2、公开公正原则

劳动监督检查执法活动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劳动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监督检查的执法依据。劳动监督检查的职责、内容、举报投诉电话也应该向社会公开,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是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公正原则要求劳动检查监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中要平等地对待任何行政相对人,不搞差别待遇。实施处罚时,必须依法办事,要按照违法的情节、损害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的数额。

3、高效、便民原则

在监督检查执法活动中,相关部门应尽可能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及时查处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这一原则,贯穿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始终。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监督检查机构的地址,设立举报投诉信箱,有条件的可以开通网上举报,方便群众举报。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要求行政机构明确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当事人,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即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能只教育,不处罚。既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制裁,又要通过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实现监督的双重功效。

一、单位侵犯员工权益向什么单位投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可在自己的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二、劳动鉴定检查的内容

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_丁.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21: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调解委员会相关文章
  • 如何配合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如何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对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知识开发:依法,各单位有义务接受法定单位对其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二是监督检查部门在对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督检查时,必须得到被监督检查单位的配合;三是会计工作技术性强、系统性强。如果提供的会计信息和相关信息不充分甚至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一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将给予何种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视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处9万元以下罚款;审计
    2023-05-08
    409人看过
  • 监督权的五大原则
    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五大原则依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职权分工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
    2023-06-07
    436人看过
  • 劳动监督检查部门如何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2023-06-10
    172人看过
  •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度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责任: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
    2023-04-24
    491人看过
  • 石家庄市劳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劳动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监督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社会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不含劳动安全卫生监督)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或予以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社会劳动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介绍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关联法规:第四条劳动监督检查遵循专职检查与群众监督、监督检查与指
    2023-06-10
    353人看过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是指各项工作要关口前移,不要等到发生问题再查处、追责,要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管工作,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什么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对自身生产的食品负责的第一人。只有从法律制度上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做到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对食品安全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才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的要求有:1、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备或者设施;3、合法的技术人员和规章制度;
    2023-07-31
    431人看过
  • 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一、审判监督原则的要点是什么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
    2023-03-15
    61人看过
  • 给单位需要怎么配合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知识拓展:根据法律的规定,各单位都有义务接受法定单位对其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的义务。二是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必须得到被监督检查单位的配合;三是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系统性,如果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充分甚至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工作很难顺利开展。相关知识点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9万元以下的
    2023-06-12
    81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对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关联法规: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
    2023-06-10
    485人看过
  •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
    (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四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按照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第三条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和职责,由专门条例规定之。市总工会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权如下:一、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或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三、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
    2023-06-10
    168人看过
  • 监督检查与处罚
    强制执行
    1.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就业情况知会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员工人数和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2.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3.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用人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协同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2023-06-05
    439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如下: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
    2023-04-30
    309人看过
  • 谁来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但是,要依法行使职权。《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根据《劳动法》第88条,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控告任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2023-05-07
    227人看过
  • 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行政监督检查有以下几种类别: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分解1、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长)决定机关:省卫生厅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2、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
    2023-08-11
    292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调解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劳动xx的监督检查条例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7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
    •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有哪些检查制度和原则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5
      第一遵循依法、依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则; 第二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依靠群众原则;希望我的答复对你有所帮助
    • 劳动监督管理法规定由什么部门监督检查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3
      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 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2-09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检测原则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9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