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坏选举罪的界定及立案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5 13:10:08 185 人看过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指控利用职权破坏选举,且具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贿赂等手段妨碍选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结果不真实;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等行为,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就应予立案。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指控利用职权破坏选举,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就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贿赂等手段妨碍选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结果不真实;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等行为,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

如 何 判 断 是 否 构 成 破 坏 选 举 罪 ?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破坏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破坏选举行为: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具备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实施了破坏选举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破坏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2. 损害了选民和代表的利益:其次需要考虑破坏选举行为是否损害了选民和代表的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破坏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因此,如果破坏选举行为导致了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受到侵害,则可以认定其构成了破坏选举罪。

3. 具有故意:最后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破坏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选举,仍然实施该行为,则可以认定其具有故意。

破坏选举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被认定构成该罪,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在我国,破坏选举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破坏选举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就应予立案:1.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贿赂等手段妨碍选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结果不真实;2.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3.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等行为,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4.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判断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需要考虑实施破坏选举行为、损害了选民和代表的利益、具有故意。破坏选举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

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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