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一村民王女士给自己的儿子从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已经连续缴了5年的保费。去年8月份,王女士的儿子不慎被狗咬伤,在给儿子看完病去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她的保险已经被退保了,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惊讶。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过去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23日,记者赶赴梁山,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原因调查:
保费已连续缴5年一朝被退保理赔难
23日上午,在梁山县梁山镇关庄村,记者见到了王兰英。王兰英告诉记者,2005年初,在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业务人员再三上门的推介下,她给自己的儿子买了一份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保险金额一万元,缴费20年,每期缴费987元。
去年8月,王兰英的儿子在村里玩耍的时候不慎被邻居家的狗给咬伤。随后,王兰英带着儿子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了疫苗,总共打了5针,花了580元钱。王兰英随后拿着给儿子治病的发票,来到当初投保的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进行理赔,却被告知王兰英的保单已经被退保了,无法理赔。王兰英说:我当时就蒙了,明明缴得好好的保费,连续缴了5年,怎么就给退保了呢,而且我本人从来没有办理过退保手续。
经过查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给王兰英出具了一份当时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记者在这份申请书上看到,上面书写的保单号、投保人、被投保人都是王兰英本人当初投保的资料,申请变更日期是2008年11月19日。申请书的下页还附有一张王兰英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一行经审核与原件完全一致的字样,签字人是周志宏。但是王兰英却告诉记者,身份证的王兰英不是自己,此王兰英的身份证号与自己的完全不同。记者经过对比发现,眼前的王兰英是1980年出生,而复印件上的王兰英则是1967年出生,两个人的身份证号完全不同。
王兰英告诉记者,事发后,自己及家人多次找到保险公司,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儿子的医药费也无法得到应得的理赔。王兰英还向记者提供了一条由保险公司发给她的短信,上面写着公司让我转达对你家事情的最后处理意见,今天你同意6000元了结,就带保单来公司签字领钱。否则明天公司就把合同恢复,公司用恢复原状自行了结。发信日期是2月23日上午10时许。
保险公司承认存在过错称是重名人冒名退保
23日上午11时,记者跟随王兰英来到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一位姓马的经理明确强调自己不接受记者的采访,但可以就有关问题对记者进行解释。对于事件的发生,这位马经理首先承认公司存在审核不严的责任和过错。
他解释称,事情发生后,该公司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是,公司会把投保人的分红表通过邮局邮递给客户,但梁山镇关庄村有两个王兰英,邮递员在投递的时候,把分红表寄到另一个王兰英家,结果她起了歹心,来公司退保。由于公司审核不严,使王兰英成功退保,给投保人王兰英造成了财产损失。马经理还称:总公司在这件事情上有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把投保人的保单恢复原状,再就是赔钱,但赔钱的标准就是6000元。这其中包括王兰英所缴纳的全部保金+保险利息+孩子的医药费+三年的分红。马经理说,因为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所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记者提出要与周志宏见面,马经理则表示,周志宏已经调到济宁工作,对于其他任何提问不再做出解释,有问题让记者到济宁市公司找闫艳。当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位于吴泰闸路上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一位拒绝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周志宏在梁山工作,闫艳和其他领导当天中午就出差了。当记者想咨询该公司关于退保业务的相关程序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是跑业务的,对该问题不清楚,而且所有的问题我无可奉告。律师观点
保险公司属单方解除合同应给予投保人赔偿
对此,杨力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投保人可以退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情况,确实是投保人本人自愿退保,应当准许,如果非投保人本人申请,不应当解除保险合同。就本案而言,申请退保的不是王兰英本人,由于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但这与王兰英无关,双方仍然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给王兰英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赔偿,也就是说赔偿项目分为两块:
1、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
2、王兰英为了保险合同的履行,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损失。
王兰英表示,事发两个多月的时间自己都没能正常上班,单位还因此对自己进行了处罚,而且家人在整个过程中身心受到伤害,现在她已经对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完全失去了信心。我并不是要保险公司赔我多少钱,要是他们能有一个好的解决态度和解决方案,问题怎么都好说。王兰英表示。
截至记者发稿时,王兰英给记者打来电话称,24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又答复她只赔4000多元钱了,6000元是没有了。本网将继续关注事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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