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卖他人,却私将配套的可视对讲机取走。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小姐将此对讲机返还给房主王先生。
2007年5月,张小姐与王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将名下的一套120平米的毛坯房卖给王先生。同年9月,王先生以房主的名义向物业公司领取可视对讲机。不料,物业告知该对讲机已被张小姐取走。于是,王先生向张小姐索要,但张小姐不予归还。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姐返还可视对讲机。
庭审中,被告张小姐辩称,可视对讲机确实是其到物业公司取走的,但该机是当初自己购房时,房产商附送的,不属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所必备的设施。况且,其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该可视对讲机必须随房赠送进行约定。故对讲机不属于该房屋交易必要设施,要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在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了该房屋的设施中有可视对讲系统,该可视对讲系统主要是在每幢大楼每个楼道的大门上安装,该楼道内的业主是通过房屋内的可视对讲机与该楼道大门口的来客进行交流,并为来客开启楼道的大门,且每套可视对讲系统是在特定的地方使用的,配备的可视对讲机也是特定的。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可视对讲系统的功能,诉争的可视对讲机应当是房屋内的配套设施。被告张小姐在向原告王先生交付房屋时,应当将该可视对讲机一并交付,但被告却擅自到物业取走,显属不当,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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