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工程出现问题时由承包方承担责任的传统观念,但随着工程质量的提高和使用过程中的良好表现,责任归属开始出现变化。竣工验收后若工程质量良好且使用过程中没有泄漏等问题,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否则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工程的维护者负责。这一变化说明在工程质量管理中,使用者的责任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工程出现问题时,通常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若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质量良好,使用过程中没有出现泄漏等问题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否则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工程的维护者负责。
工程验收后如何追究施工人员责任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竣工后,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建设工程中施工人员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但是,总承包单位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工程验收后,如果施工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总承包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作为承包方,也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生产责任,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施工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在建筑工程验收后,如果施工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总承包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施工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验收后,施工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若总承包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施工单位也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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