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涉及农(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应取得农(渔)业、水利、环保、林业部门的批准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使用土地开垦区内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受理凭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使用土地开垦区内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受理凭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制定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适宜开发为耕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优先开发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下的,由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荒山、荒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以及开发荒滩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
附件第18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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