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防止国家、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住房租金标准
凡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国有直管住宅(包括拆迁安置用房)、单位公有住房,一律执行全市统一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市各类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制订,报省、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订标准,更不得随意多收或少收房租。
二、统一住房租金票据
对全市各类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票据。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房管部门统一发放。产权人不开具统一租金票据的,承租人可拒付租金。房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公有住宅产权人的租金收入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租金收入按维修费、管理费等用途的顺序使用。
三、统一规范租赁契约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契约,契约统一实行建设部推行的规范的租赁契约。契约中双方应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使租赁双方当事人了解、掌握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租赁纠纷。
四、健全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产权单位可集中办理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的有效凭证。
五、规范租金减免审批手续
减免对象要严格按房改政策执行,不得扩大范围。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家庭,按市政府锡政发[1995]185号文执行。凡减免租金的住房,各区房管局要建立台帐,动态管理,根据承租人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
六、组织力量清理欠租各产权单位必须按市统一租金标准征租,各产权人应将征租情况报区、市房管局。凡产权人不征租的,由各区房管局对产权人发放征租通知书,产权人接到征租通知书一个月内仍不征租的,由各区房管局直接征租,租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承租人拒不交纳租金的,区房管局发放限期缴纳通知书,仍不缴纳租金的,由房屋产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从个人工资或住房公积金中扣缴。市、区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依法行政,减少管理环节,提高效率。
三市(县)可按本通知精神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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