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保险合同中的特定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15:51:43 159 人看过

1.只要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就不能任意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况的话,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隐瞒事情真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因过失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到保险人作出的决定的;实际上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却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等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怎么解除保险合同呢

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是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

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03: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一、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运用在合同解释问题上,适用于格式合同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措辞出现一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含义,而且法院认为是模棱两可的措辞,那么该措辞应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含义进行解释。英美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针对此种情况,即对含糊不清的条款要按与起草人相反的含义作解释,因为起草人有义务让这个条款明白清楚。同样,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了这一原则。基于此,许多司法机关在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认为,只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要作不利于保险人一方的解释。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此种倾向,在一些保险纠纷案件中,法院将判决理由主要集中在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等方面,而忽视保险经营中的一些特殊原则和惯例,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这些法律上的基本原则是否能够完全应用于保险实务,怎样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
    2023-04-13
    86人看过
  • 社保缴纳有疑问,查看合同条款解答
    劳动合同到期,应在1个月内续签合同。如果不签,可以主张2倍工资,而且劳动监察部门会默认为你们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6个月以上须支付1个月工资,然后每六个月补偿1个月的,但是这是合理解除劳动合同,无故解除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公司当月交的社保能打证明吗每个地方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而且社保是当月缴纳上月的,简单的来说,比如11月的社保要12月缴费,去柜面打印快也要12月下旬。每月15日之后就可以打印当月刚刚缴纳的社保了,去社保中心大厅自助机器上刷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就行,打印出来的社保缴费证明自带红章,不收费。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申报时应注意的主要有:1)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
    2023-07-12
    351人看过
  •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法定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了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分为以下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包括的事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赔偿金及其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在这里,所谓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它可以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由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赔偿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标的的投保费用。其二,约定条款。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款外,自由协商所确定的事项。有些是由保险人根据需要列入保险单的任选条款。二、保
    2023-02-11
    436人看过
  • 特许经营合同中保密和限制竞争条款的规定
    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使用,其中对经营诀窍、技术机密等的保密问题十分重要。因此特许经营合同都有保密条款。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乙方(被特许人)及加盟店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及加盟店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十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透露。特许经营最大的弱点就是容易制造出业务的竞争者,为了防止被特许者学到企业的经营诀窍和技术机密后独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往往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条款。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的区别从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各自的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1、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
    2023-06-22
    422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中“违法行为免赔”条款的理解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中都含有“违法行为免赔”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因为自身违法行为导致身故、残疾等伤害的,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理解却历来存在分歧。保险公司一般认为,其应当从最广义的层面上理解这里的“法”,不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等,而且也不限于刑事规范,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也应涵盖在内。但是,笔者认为,对“违法行为”不能作如此宽泛的解释,否则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正当利益,也变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标准。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可以免赔。可见,法定的免赔事项仅限于“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两类,而且必须是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发生于犯罪的实行阶段或正在抗拒抓捕、拘传等措施的过程中才能免赔,甚至连过失犯罪也不能免除保险
    2023-05-05
    494人看过
  • 复效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
    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1、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2、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承保的条件;3、投保人要补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4、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复效申请;5、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的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比重新获取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表示同意,是保险合同复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的条件,中止保险合同才能复效。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础条件,保险合同成立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合同中,除了当事人双方约定生效的情况,一般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即告生效。除此之外,保险合同生效前还必须具备以下有效条件:1、主体合意: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2、客体合法: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
    2023-07-01
    254人看过
  • 合同保密条款中第三方的理解
    一、合同保密条款中第三方的理解保密条款在会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以及相关的情况有所变化,但是在大体上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商业秘密信息仅用于企业信用评价之目的;2、只允许此次评价工作直接参与人员和专职保密员接触该商业秘密,并与这些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3、未经提供方许可不得披露和转让其商业秘密;4、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二、保密条款期限关于保密期限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
    2023-06-05
    326人看过
  • 解读保管合同中的变更与解除条款
    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数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保管合同变更后,被变更的内容即失去效力,当事人须按新的协议履行。合同解除以后,没有履行的部分就不再履行,合同不再有法律约束力。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一般地说,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所以他对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因此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方仍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尽管变更或解除权属于对方。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
    2023-07-17
    381人看过
  •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约定是否构成免责条款
    [案情]原告张某在某财保公司为自己的新车投保了一份商业车辆保险,该保险单载明:特别约定驾驶员为张某。2008年12月10日,张某的朋友刘某驾驶原告的车辆与另一辆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受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出事故时驾驶员并非约定的张某为由拒赔,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诉称,保险公司关于非约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免赔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此应尽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保险公司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说明,故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辩称,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一栏中,属于被保险人的义务,不应属于免责条款。[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关于非约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免赔的规定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对于该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但庭审查明,保险公司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说明,因
    2023-06-08
    450人看过
  • 合同中如何规定解除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附条件合同解除条款的订立合同附条件解除条款的订立为: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
    2023-07-11
    381人看过
  • 没有特定条件时保险合同生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保险合同转让具备的条件第一,被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应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否则当然不具备转让的前提。第二,转让双方就保险合同转让事项须达成一致,当然,也存在合同主体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转让,如合同的主体是法人时,
    2023-07-13
    350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效力的确定
    在现实案例中,为了避免非医保用药难以确定赔付主体的尴尬,保险公司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这一免责条款。对于该条款一直以来也是审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较为争议的部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在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该部分条款明显是无效的。当然,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难以举证的情况,通常会将该免责条款以单独印刷、抄写或是录音录像等表明保证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险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由于这一条款涉及到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而受害人又并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未经享有权益的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所以在交通肇事理赔案中,该条款往往不能对受害人产生对抗效力。因此,即使该免责条款存在,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非医保用药赔
    2023-03-12
    125人看过
  • 购房合同中哪些条款有特定要求?
    以下条款不能出现在购房合同中:(一)强迫性的合同条款:如不让购房人新添补充条款、将统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二)开发商违约赔偿过低的合同条款,该种条款不能制约开发商违约;(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发生差别时,房价总额保持不变”;(四)无限扩大不可抗力外延的合同条款:如“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五)公摊面积模糊的合同条款;(六)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七)交房条件约定不清楚的合同;(八)产权办理的时间不能明确的合同;(九)配套设施不明确的合同:如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明确承诺入住时是否能够使用;(十)物业服务、车位收费约定不清的合同条款。购房合同中无效的包括哪些购房过程中属于无效合同有:以非书面形式签订的;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情形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房屋权属
    2023-07-15
    129人看过
  • 解答:劳动者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
    2023-07-09
    486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保险条款中有什么是要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24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五)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八)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 的合同内规定了旷工条款求解答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2
      1、《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
    • 劳动合同解除后保险问题解答
      新疆在线咨询 2024-11-15
      实际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被视为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同时,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相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进行具体规定。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
    • 保险合同解除诉讼是怎样的呢?解答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5
      应当注意的是,依据《保险法》第15条关于“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上述条文所确定的各种情形,而不包括《保险法》以外的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 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解答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9
      你问的无效合同的特征有以下特征: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则合同有效。不具备其中的任一要件且不能补救的,是无效合同。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对当事人有法律结束力,而无效的合同是自始无效,不允许当事人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3、由国家予以取缔。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