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一词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的凭证。[①]台湾强制执行须知将此凭证直接表述为债权凭证。[②]台湾地区的债权凭证系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法院非正常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③]债权凭证可作为再执行的根据,并产生中断消灭时效的效果。[④]这一制度,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中出台债权凭证制度有直接的影响。[⑤]
债权凭证制度非我国大陆民诉法所规定,系执行实践的创造。早在抗日根据地时期《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中,就有了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机关可发给债权人凭证的规定。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代,债权凭证继续适用于一些法院,但受到批评和指责[⑥]。目前已在全国许多省市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首肯和鼓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二稿第133条、第三稿第86条)中,首次从立法上确认了债权凭证制度。近来,债权凭证已成为执行理论和实践备受关注的话题。对此,我们必须考虑和回答的问题是:债权凭证制度的法理价值何在;其制度设计和运作的原理是什么;在我国执行实践中具有何种功能;实践效果如何;应注意解决和避免的问题是什么,等等。探求这些问题并试图作出回答,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债权凭证制度在我国实践的现状和问题
为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的《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精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体制,在全国建立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的要求。从1999年底开始,执行改革大体上经历了审执分立——执行机构的改革(设立执行局)——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执行权的分立)——执行方式方法的革新等阶段。除审执分立已贯彻实施外,其他改革目前仍在进行之中,各地进展状况参差不齐,不少法院执行改革的阶段划分并不明显,往往多种改革同时或交叉进行。
在执行方式方法的革新中,出现了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通常指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具有法律效力,用以证明经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的权利凭证。该证书一式二份,分别为正本、副本,正本一份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副本一份经法院登记后由裁决命令组负责管理并存档。[⑦]债权凭证的始作俑者为谁,笔者无法确切地考证,较为可信的说法是常州中院。[⑧]债权凭证一经出现,就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向全国扩展,在短期内迅速蔓延各地。从2001年起,浙江、云南、河南、陕西、黑龙江、江西、天津等省、直辖市高级法院陆续在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债权凭证制度。[⑨]此外,还有一些地方的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也适用债权凭证制度。比如南京市中院[⑩]、常州中院、潍坊中院[11]、北京市二中院[12]、广州番禺区法院[13]、济南中院[14]、淄博市周村区法院[15]、湖北巴东县法院[16]、合肥中院[17]、沈阳中院[18]、青岛中院[19]、乌鲁木齐中院[20]、苏州中院、重庆市中区法院、汉阴法院,等等。而且,浙江高院、黑龙江高院、云南高院、南京中院、淄博市周村区法院等法院还专门制定了有关债权凭证的实施办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债权凭证制度几乎遍布了全国各地法院。个中原因,除了与最高法院的明确态度有关外[21],最重要的还应从债权凭证制度承载的功能入手进行分析探讨。
债权凭证制度在各地的实践中呈现出较多的共性。首先,债权凭证适用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对于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作为不作为的执行案件不能发放凭证。当然,也有扩大适用范围的例子,如黑龙江和江西高院都规定债权凭证的适用范围包括金钱给付或交付财产的民事执行案件[22]。其次,适用债权凭证的条件是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至于债务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往往需要由债权人向法院报告,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方法和途径;债权人超过法院规定期限不查报债务人财产状况或报告无财产的,也可发放债权凭证。第三,债权凭证的发放方式有执行债权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发放两种。我国执行实践中强调发放债权凭证要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以债权人申请为准,不能依职权发放,以防止法院为追求执结率而滥发凭证的现象。第四,债权凭证系法院出具的权利凭证(公文书),具有债权证明作用,是证明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未能依法履行的财产义务享有继续申请执行的权利的凭证。第五,债权凭证具有遮断(非时效中断)申请执行期限的效应,使执行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永久性的保护,对债务人(尤其自然人)产生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23]第六,发放债权凭证通常引起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这一点有助于减少执行积案,提高执结率。第七,债权凭证是再执行的根据。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依此凭证可以随时启动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第八,债权凭证制度在程序上的操作,通常需经过两个阶段,即申领债权凭证和再执行阶段。申请人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无果或债权未获满足,债权人申领债权凭证。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人无财产执行为由直接向法院申领债权凭证。申领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以债权凭证为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再执行。申请再执行无期限、次数的限制,直至执行债权获得实现为止。
当前,我国各地法院在推行债权凭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首先,片面地从法院工作方法的角度看待债权凭证。对于债权凭证的出台,实务界人士往往单方面地从法院工作本身出发加以说明,认为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后可以作结案处理,有利于减少执行积案,提高法院执结率。[24]在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如同审判一样须由人大监督和验收,这一点刺激了法院系统对执结率的追求,债权凭证由此成为法院向人大、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交差的功利性工具。它仅属于法院工作方法的问题,与执行当事人没有关系。当然,依中国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古训,从法官角度如此定位债权凭证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据我的考证,这种观点正好反映了出台债权凭证的最初动机。不少执行法官坦言: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第2项,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归入执行中止之列后,法院无法对此类案件作执行结案处理,导致大量案件悬而未结,执行统计时执行结案率大幅度降低;而在此前,法院可将这类案件裁定终结执行而结案。故第102条第2项执行中止的规定人为地造成了执行积案增加。要避免执行结案率下滑,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就必须绕开第102条第2项,采用一种新的、能够引起执行结案的方法,债权凭证就起到了这种作用。但是,仅从法院工作方法角度考虑债权凭证,会削弱债权凭证的正当性基础,为民间流传的债权凭证就是法律白条的说法提供了口实;而且,一旦预期的效果不能完全实现,其中的弊病显现出来,就可能转向对它的彻底否定。
-
浅论民事执行中债权凭证的制度建构
244人看过
-
完善拘役制度的执行
359人看过
-
完善拘役制度的执行
419人看过
-
构建完善的一人公司制度
487人看过
-
关于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272人看过
-
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260人看过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更多>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
-
什么是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6一、什么是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债权凭证制度是
-
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云南在线咨询 2021-12-201、债权凭证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由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或者现有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发放。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当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4、债权凭证的内容由债权人申请执行
-
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制度,应当根据什么来处理?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8公司制度可初步分两部分: 1、章程 2、其他规章制度。 章程适用对象是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章程适用对象及公司其他员工。 就你的问题来看,公司从风险角度考虑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制度;因为贵公司是劳务派遣,虽然员工不在你公司直接从事工作,但你公司和外派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其所在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关系。所以,建立完善的制度无论从管理还是解聘都起到很好的控制风
-
完善时效制度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