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通常不进行开庭审理,而是遵循书面审理的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若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但也仅限于调查与听取意见,一般是不存在开庭审理这种形式的。
行政复议通常不进行开庭审理,而是遵循书面审理的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若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但也仅限于调查与听取意见,一般是不存在开庭审理这种形式的。
行政复议是否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行政复议。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等职责。而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行政复议是否进行开庭审理,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遵循书面审理原则,但也可能因特定情况需要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行政复议,包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职责。而行政复议听证则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照规定组织的一种形式,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因此,行政复议是否进行开庭审理,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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