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的制定是国家对土地使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并不是土地使用者的劳动收入所得。那我们分析下遗产的相关概念,遗产是死亡者遗留下来的合法遗产。因此,我们就能发现这其中的不同,遗产和劳动补偿款并不是同种性质的财产,因此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
一、农村土地征收非农户有补偿吗
通过《最高院对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民主决议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起决定作用。当确定了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能得到相应的份额。但需要除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法在国务院备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法令中另有规定的之外。
在征地过程中,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征地补偿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由集体所有的是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由农民所有的是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由村委会组织开村民大会决定怎样分配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只要内部的成员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征收土地时就能够得到征地补偿款。
因为我国尚未出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内容具有明确规定的有关法律,各地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差异。因此非农户是否有补偿,要看各地不同的规定。
二、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在明确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后,对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合理的予以解决。
三、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当事人人数众多、矛盾尖锐。土地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诉讼中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矛盾难以化解。而诉讼之外,更多类似情况的村民持观望态度,甚至某些村民在已经或多或少领到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同样关注此类诉讼的发展趋势,有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诉讼和社会矛盾。
(二)对分配方案中的分配条款存在争议。土地在被征用之前或之后,村民委会员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当事人对出嫁女户口回迁、计划外生育子女落户、非转农回迁等情形是否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提出异议。
(三)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各种形式集中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撤销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条款;二是要求被告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平等地分配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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