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18:00:11 296 人看过

一、试点工作目标

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省地税局成立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有关试点地要成立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组长,财政、发改、经信、地税、国税、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在省地税局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试点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及时上报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发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实施。省地税局和试点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具体工作方案。

三、总体实施步骤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试点地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参照浙政发[2007]50号文件),通过调整当地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提高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

(二)、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税额标准提高之后,对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分类分档原则如下:分类是指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分类。

第一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和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

第二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

分档是指根据以上分类,相应实行分档的减免政策,即:对以上第一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可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确保税收负担不增加,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原税负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减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以上第二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可通过减免一定比例的形式避免税负上升过快,使其实际税负水平比税额标准调整前略有上浮,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对以上第三类企业,不给予减免照顾,通过增加税收负担倒逼其增加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比或让出土地,以盘活现有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在以亩产税收贡献作为考核指标的同时,各地还应结合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于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单位能耗、单位排放指标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试点行业纳税人亩产税收指标确定、分类的类别数和相应的减免档次级数、纳税人分类的亩产税收标准、分档减免的具体比例等事项由试点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研究确定。对于试点地内的非试点行业纳税人,由于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提高适用税额标准增加的税负,通过减税方式维持原适用税额标准水平。

(三)、发挥多税种调节作用。加大调节力度,对市县级地税部门具有减免审批权限的房产税,试点地应参照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确定试点行业纳税人房产税的减免。

四、相关的政策调整规定

(一)、暂停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自开展试点年度起,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除外)。对上述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分类分档减免政策执行。非试点地及试点地的非试点行业纳税人仍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待列入试点范围之后,再统一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事项。自试点年度起,试点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下放给试点地地税局。

五、整合各项措施

、有效推进试点工作

(一)、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增加的财政收入,应优先用于建立支持转型发展的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力度。

(二)、在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同时,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发挥政策合力,共同提高我省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5: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税相关文章
  • 交过土地使用费的房子的相关政策
    一、土地使用费的概念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二、交过土地使用费的房子的相关政策1、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2、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03-29
    253人看过
  • 有关最新土地使用税适用什么税率的相关细则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大城市l.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二、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
    2023-04-13
    101人看过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政策的研究
    主要分3个类型:减免退税,详见贵省税政处发布的减免汇编;误收退税,土地认定面积有误或者认定开始征收时间有误,或者企业自行申报错误甚至是税务机关录错,都有可能造成多征税款退库;结算退税,土地使用税在征收期内已全额缴纳全年额度,比如3月9月申报期,9月已申报足额,但10月单位注销清算,剩下的3个月属于多征,在清算过程中可以退库。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
    2023-07-06
    276人看过
  • 如何理解黑龙江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一、公告出台背景《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公布实施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予以核准,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从两年多运行的情况看,部分市(地)地税局反映3号公告中有个别规定不易操作,建议修改。主要是对于民营性质的关闭企业,由于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也不提供关闭证明,因此无法享受优惠,有失公允。针对这一问题,我局经两次征求各地意见,决定对3号公告部分规定进行修改,制订本公告。二、公告主要内容(一)为落实简政放权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将审批类减免税改为核准类减免税,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将3号公告中的“审批”统一修改为“核准”。(二)为明确关闭、停产的时间期限以及生产经营收入的范围,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将3号
    2023-03-23
    156人看过
  • 残疾人的土地使用税有啥政策?
    我省在纳税年度内每月平均配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包括25%),实际配置残疾人数超过10人(包括10人)的公司免除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了配置残疾人的比例和人数的要求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机构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1)依法与配置的各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包括1年)的劳动合同和服务合同,配置的各残疾人在机构实际工作。(2)为配置的每个残疾人每月全额缴纳公司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配置的各残疾人实际支付了经省人民政府认可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023-08-18
    498人看过
  • 土地征用赔偿的相关政策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为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金额是前三年耕地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耕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每公顷耕地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家征用土地补偿多少一亩国家支付的征地土地的补偿款和土地的用途有直接的关系,具体的规定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
    2023-07-07
    32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土地使用税
    相关咨询
    • 2023土地使用免税政策相关信息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1-19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关于浙江杭州土地宅基地有新政策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27
      一、深入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 自去年8月在萧山召开全市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议后,我市的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由点及面,全面铺开。今年4月又在富阳召开了全市建设用地工作会议,对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作了具体部署。到目前为止,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各地的进度很不平衡。主要问题:一是重清查轻处理,光有声势未出实效;二是抓点不铺开,进展迟缓;三是重点不突出,目标不明确;四是清查后新的违法用地
    • 浙江土地使用税怎样缴纳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8
      1、一般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分期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2、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
    • 农村土地使用权2017年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政策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9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的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明确入市范围。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 1951年农村房屋土地使用的相关政策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31
      这样的话应该是可以到当时的政策的建议你到政府查询比较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