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指使用或伪造P2P平台脱离中介性质,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信息,向社会不具体的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偿还本息。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很可能违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实践中,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主要体现在自筹资金模式上。自筹资金是指有资金需求的主体通过自己的在线贷款平台直接向投资者融资,并将融资资金用于自己或关联企业的投资和经营。
p2p与非法集资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骗局都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向投资人许诺安全又收益的回报,并虚构投资项目以及借款人,并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直接进行敛财的诈骗行为。这个在P2P理财中叫做P2P平台自融。
二是非法集资类公司多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并且利用“多对一”的资金池模式,向涉嫌诈骗的第三方归集资金。这个在P2P理财中叫做P2P平台搞资金池。房易贷理财师认为,有90%的跑路平台都存在资金池,大家一定要关注资金池风险!如今监管趋严,没有银行存管、甚至没有第三方托管的平台大家一定要慎投!
三是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并且自设担保公司,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增信担保。这个在P2P理财中叫做P2P平台自担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的讲就是除银行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实,任何一个商业模式的产生,最终服务的仍旧是商业本身。P2P借贷平台最初设想的理想状态是成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买卖的商品是“贷款”或者“债权”。根据P2P的正常业务流程,P2P借贷平台只负责信息的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等增值服务,而款项的流动只是发生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资金的流动并不进出于P2P借贷平台。完全按这个流程来走,按说并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
但是,近期频发的P2P借贷平台“跑路”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大大揭露了P2P金融中介行业的乱局:卷走投资人钱款、伪造虚拟借款人为自己平台融资、挪用投资人资金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也使得不少网贷投资者“为其欢喜,为其忧”。若是投资人和借款人实际上没有直接接触,P2P利用管理优势使用各种手段骗钱投资者资金进行他用和非法占有,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前几年由于监管机构的滞后性,给了许多问题平台可趁之机,各种资金池、自融和自担保现象频发,从而让整个P2P行业背负污名。其实,P2P理财绝不全是非法集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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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哪些p2p平台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20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指利用或伪造P2P该平台脱离其中介性质,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信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可能违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特点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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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有哪些,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0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有:一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是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是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是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是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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