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如何履行其说明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9:21:57 245 人看过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之时,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的特别提示。

一、责任险给付保险金公司未告知责任免责吗?

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货车超载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货车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超载不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如果超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超载属于免责范围,且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保险合同内容怎样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投保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提出后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并增加保险费,最后出具书面文件进行变更。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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