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受伤索赔遭拒问题出在合同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55:23 125 人看过

农民工在打工时受伤,用人单位却突然不认可劳动关系。即便经过劳动仲裁、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仍然置之不理。8月1日,在本报参与主办的第二届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援助志愿服务月公益活动中,农民工弓某致电本报活动热线,诉说遭遇,寻求帮助。其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和古交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志愿律师,共同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程法律维权援助服务。

农民工弓某: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

2010年4月,农民工弓某经人介绍,到太原市业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工作,成为该公司一名张拉工,月工资4000元左右。2013年1月3日,弓某正在工作时,忽然停电,工厂行车因此失去控制,所吊的几吨重的水泥管突然下坠。水泥管就打在我背部。弓某说,他因此受工伤后,公司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将他送到太原市中心医院进行急救和住院治疗。

弓某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积液、肝破裂等多处损伤。住院期间,公司安排人定期看望和支付医药费。住院共3个多月,住院期间的费用大约30万元,全部由公司支付。弓某表示,公司的这种做法令他挺有归属感。不过,当他和公司领导谈及工伤赔偿时,却发生较大分歧。

公司方面的意思是,等我病好后给我安排轻松的活干,让我看大门,赔偿问题暂不考虑。弓某说,他没有答应这样的处理方案,并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不过,要认定工伤,先必须有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在公司存放,我手上没有。弓某介绍,这时候公司方面表示,弓某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即,弓某不是公司职工。

用人单位:受工伤时劳动合同已终止

那么,受工伤时,弓某到底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为此,弓某只好通过法律渠道先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经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11月,太原市尖草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弓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这一仲裁裁决,公司不服提起一审诉讼。公司的理由是,弓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在2012年12月31日终止。并且,双方没有再续订劳动合同。而弓某出事的时候,已经是2013年1月3日。受工伤的时间并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此,公司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公司工会曾在弓某女儿参加金秋助学活动推荐表上,签章确认审核意见等系列事实。为此,一审法院判决,弓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过,开庭时,公司单方面无人到庭。二审法院遂作出终审裁定:按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这就意味着,公司有弓某这个职工,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维权律师:将全程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之前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且未参加过工伤保险,导致弓某与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一事,历经一裁两审程序,大约1年时间。在此期间弓某本人已经和公司方面主动沟通协商过好多次,都没有结果。古交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志愿律师张月亮表示,虽然公司在弓某受工伤后积极给予了前期治疗,但这也不能免除其后续依法支付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毕竟农民工后半辈子都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今后的生活没有了保障。从弓某的工作经历和受伤情况来看,他属于工伤范畴,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公司提出索赔。张月亮表示,作为古交市维权服务站的一名志愿律师,无论维权的路多么曲折,我们都将为他提供全程的法律援助服务,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按照惯例,为了让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赔偿,我们都会做两手准备,一方面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另一方面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尽可能调解处理。但有时在实际维权实践中,也会遇到调解难度大或者恶意缠诉等各种情形。对此类情况,我们也只能积极地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发生非正常上访等事件。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援助科科长吕晓凌对记者说。

随后,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和志愿律师等一同来到公司厂区(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试图再次进行调解。经与门卫交涉多次无果后,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设法直接与公司总经理胡跃生取得了联系。胡跃生只是承认此事已经法院处理,但拒绝与弓某进行调解,并匆匆挂断了电话。

志愿律师张月亮表示,弓某在发生工伤后,曾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社局申报过工伤,但因确认劳动关系进入劳动仲裁、一二审诉讼程序,导致时间拖延比较长,后弓某与有关部门在申报工伤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上产生较大分歧。目前,太原市人社局已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故须提起行政诉讼先解决工伤认定的问题。下一步,在工伤认定后,才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伤残等级进行工伤待遇索赔。这意味着,摆在弓某面前的将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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