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25:11 115 人看过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被人们视为宪政民主的象征。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按照决定的要求,经过考察,南昌市青云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了20名人民陪审员,其中,党政机关7名,事业单位2名,企业9名,其他行业2名,文化程度均较高。3年多来,这些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庭审,共参与合议庭审理各类案件359件,其中刑事案件302件,民事案件55件,行政案件2件,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3年多的实践,青云谱区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广泛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履职时间无法保证。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

3.参审能力有待提高。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培训和审判实践,加之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施行,使得陪审员的业务素质跟不上陪审工作的要求。同时,少数法官在合议过程中,主导意见较强,没有充分征求陪审员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导致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附和法官意见现象的存在。

4.专家型陪审员匮乏。尽管陪审员普遍具有较高学历,但大部分都来自基层,在解决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案件中可以发挥较大优势,但对于日渐增多的合同、医疗、房产纠纷及刑事领域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人民陪审员知识结构的单一性,制约了其对此类案件事实的查清和认定。青云谱区目前的20名陪审员中,法律专业9人,管理类专业6人,财会专业3人,教育专业1人,语言文学专业1人,无涉及金融、保险、医疗、房产等领域的人才。

5.相关制度不够健全。自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相关配套的措施尚未完善,如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程序、回避、监督、保障和考评机制等。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事实上,目前绝大部分陪审案件,由法官指定陪审员,导致使用陪审员不平衡。

6.案件查阅时间短。当前,在陪审工作中,陪审员一般在开庭前查阅案卷,查阅的时间短,对案件了解不够,对相关适用法律也不能及时很好地掌握运用,以致陪审时对案情熟悉不够,不能很好地对案件发表意见,影响陪审效果。

二、对进一步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业务培训。区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把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陪审工作的责任感和纪律性。

2.完善有关制度。一是完善进入退出机制。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需求进行分析,提出调整计划,新增人员的知识结构情况,思想政治素质等要求,并对报名人员进行知识和思想政治方面的考察,将专业知识好、思想政治过硬、廉洁公正的人员补充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把好入门关。同时,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工作实绩、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强化陪审职责。对工作尽职,成效显著的,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参加陪审,违反审判纪律的,劝其主动辞职或依法进行免职。二要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阅卷、庭审、合议、制作笔录、签发文书等与审判有关的流程管理。三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和监督措施,促使人民陪审员公正履职。四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要求,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对庭审计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作好时间安排及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

3.加强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介绍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典型事例,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认知程度,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历史使命感,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4.加强相互沟通。一是法院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其所在单位的理解支持,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有时间依法履职。二是法院和人民陪审员之间要加强沟通。法院要经常了解陪审员的思想动态及其工作安排。陪审员要了解法院案件审理计划,以便根据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结构,确定参加庭审的意向。

5.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当前,许多陪审员对案件陪而不审,其中一个原因是对案情不清楚,不熟悉。为解决这个问题,开庭前,应尽早通知陪审员,安排其查看案卷,熟悉案情,及针对性查阅有关资料。这样,才能保证庭审时能有的放矢地对案件发表自己的审理意见。(供稿:南昌市青云谱区人大常委会万桂英、周筱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14: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陪审员制度相关文章
  • 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为股票回购的健康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亦如资本市场的其他金融创新一样,股票回购积极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保驾护航。首先,应完善股票回购的资格控制制度。《回购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格未作严格要求,只要满足上市一年以上、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后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并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都可以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申报股票回购计划。值得注意的,《回购办法》是针对回购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制定的,在公司法修订后允许将回购的股票奖励给员工的新情况下,管理层将成为股票回购的最主要获益者,因此,必须在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公司治理的完善状况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的资格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以防止管理层为了一己之私,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瞒天过海,强行实施股票回购计划,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完善股票回购的信息披露制度。针对回购股
    2023-06-05
    251人看过
  • 完善破产宣告制度之思考
    络中去。综上所述,破产宣告作为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涉及整个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它是兼有程序和实体两种属性的规范和制度。由于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制约,我国破产宣告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较为薄弱。现行破产法,曾经在反对中产生,在困难中生存,后又面临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地方立法所修正的困境。尽管如此,现行制度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立法的基本规则,对社会经济关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调节作用。并且,它的存在和运作,已经逐步培养和树立民众的破产法律观念。除破产宣告中的破产原因、破产能力、运作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等基本要素之外,司法实践中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它们主要是:破产宣告与破产受理的竞合,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和判断;破产宣告中法定期间如何正确界定和推定;多数债权人存在是否应当作为破产宣告的要件;破产人开办单位或上级机关在破产宣告中的作用;破产宣告的溯及效力;外国破产宣告在我国境
    2023-06-09
    360人看过
  • 怎样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机制
    1、简化审查方式,缩短办案期限。建议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只移送提请逮捕文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这样一来,可以简化批捕案件的审查方式,使办案人员从繁琐的阅卷审查中解脱出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2、完善程序规定,增加办案透明度。为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须进一步完善逮捕程序,建议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复核有关证据的规定确定为必经程序;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必要时应听取提请逮捕方和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以此来彰显法律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一、刑事诉讼公诉方流程是什么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内勤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分案方式将案件移送承办人,并将收案和分案情况
    2023-03-11
    238人看过
  • 完善行政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通过正确表达其感知以使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更具扎实的依据,为行政审判公正、公平的进行,提供了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鼓励证人出庭作证。该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然而当前,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提供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证言的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在法治社会中是不能容忍的,也与现代法治原则背道而驰。根本性地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在立法上建立健全证人作证制度,但目前的《规定》尚不能完全符合这一要求。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对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机制给予行政诉讼证人保护的前提就是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出庭。但《规定》只是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明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的措
    2023-06-06
    64人看过
  • 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1〕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2.医疗事故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3.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4.必须给病员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宏观角度和原则上看,对病员的保护是广泛和相当充分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涉及的事实的查明,有时也并不复杂,但具体操作中的结果却不尽人意。为数不少的医疗纠纷案件都揭示了这一点: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一窍不通,想从医院的各种解释中找出不合理乃至错误的地方十分困难。同时,按有关规定,病员家属不能调阅原始病历。”〔2〕我国医疗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中对病员保护之不足,由此可见一斑。为了避免医疗纠纷的处理出现错误,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来
    2023-06-24
    155人看过
  • 域名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思考
    虽然我国已有上述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解决域名纠纷的需要而言仍显得不够完善,并不能满足解决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网络域名纠纷的需要。《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域名管理基本法律文件,它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等是由CNNIC制定、发布的,则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目前我国对域名保护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针对我国目前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一)明确域名权,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首先我们应当思考的是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的法律地位是指的域名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权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域名也没有形成如商标权、著作权等的权利。目前域名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权利,在学界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流的观点反对域名是一种权利。观点认
    2023-06-07
    288人看过
  • 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需求控制和结果评价,实现政府采购闭环管理政府采购的理想状态是起于科学合理的预算和采购需求,终于规范有效的供给,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实践面临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便是开头太大,闭口太松的问题。政府采购首先就是为了满足某种需求,就是物有所需。因此,恰当地、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代价,获得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既是采购科学化的根本目标和出发点,也是检验政府采购是否科学合理的基本标准。政府采购应更多地进行需求说明科学规范、需求中是否存在多余或不必要内容、需求确立主体及其责任等,保障真正实现物有所需。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应通过需求、成本分析确定实际采购资金,然后编制采购预算。目前我国存在预先确定预算资金,然后根据资金数量编制采购预算的现象,应通过科学的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批、公开程序,实现对采购资金、采购成
    2023-06-06
    215人看过
  • 关于改进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思考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有效地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我们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现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想法和建议,仅供参考。?一、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突出特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卢龙县从1994年初开始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办法。1994年,该县共有分地人口379080人,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578623亩,人均1.526亩。1994—2005年12年间,全县新出生人口55736人,平均每年出生4645人,这些人成为农村集体的新成员却没有土地可以承包;1994—2002年9年间,全县农村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近万人,这部分人毕业后大部分在城镇有了一份工作,没有工作的也能享受到政府
    2023-04-24
    292人看过
  •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思考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强化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该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进行协调,并不是破产法内部能完全解决的。这里侧重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民事责任是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当事人利益,通过财产赔偿或补偿的救济制度。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民事责任只有这一条原则性规定远远不够,在具体作法上我们建议借鉴国外经验,设置保证金和执业责任保险。保证金是对于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因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保证风险金,具体作法是在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后、管理处分破产事务之前,破产管理人须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其在违反义务致使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害时的赔
    2023-06-06
    168人看过
  • 完善民事诉讼中调查令制度的几点思考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一、民事诉讼中调查令制度的特点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调查令是一种司法协助令状,即协助申请人调查收集其本人无法收集到的相关重要证据,强制被调查人提供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的一种司法令状。调查令制度的特点就在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形式自行取证,而法官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不界入案件的证据调查,保持中立的状态。二、调查令制度存在的利1、民事诉讼中建立调查令制度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近几年来我们总能接触到的案件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双方主体不平等的现象,即表现为:往往一方是平民百姓,而另一方则是事业单位或者一些垄断性的行业等,进而表现在证据材料的持有上不均衡,即证据偏在的现象。如在众多的环境污染诉讼中当事人与企业的生产过程等相关的重要信息所形成的证据;医疗事故案件中
    2023-06-07
    200人看过
  •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立法进一步完善的思考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经济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的重要形式,对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保证国有独资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在探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的同时,笔者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进行了一些思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法》相关条文的进一步修改。(一)科学界定国有独资公司从所有制性质来界定公司性质,出发点应当是由谁出资,至于由谁监管,则不是界定公司性质的要素。因此,建议公司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界定为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直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了体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内容,可以增加一款,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适用本法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这样,既使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内
    2023-02-23
    329人看过
  • 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完善思考
    【按揭贷款】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完善思考按揭是一中比较新型的担保模式,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实践中发展形成的按揭制度虽然和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上有部分交叠的地方,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交易融资担保方式确实存在其比较有特点的地方,其存在的空间比较大。这一制度的背后彰显出法定主义与意思自治两种调整模式的沟通与互动。以下从立法模式和制度改进等方面提出对按揭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如果真正使按揭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将“按揭”制度进行完善,可以考虑将按揭制度写进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明确按揭的内涵及外延。然而,这和制度设计初衷相悖,具体为,部分学者认为民法典具有长期稳定等一系列特征,而按揭却随交易实践变化而变化。这样以来,法典的长期稳定性与按揭制度的灵活变化性存在矛盾,需要加以协调。如果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将会使按揭陷于僵化状态,极大地损害其优势的发
    2023-06-13
    127人看过
  • 对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问题的几点思考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时,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制度。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和内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不断充实和完善。反映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根据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的解释),在充分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该制度主要由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形式(包括保证人和保证金)、提起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及监督程序组成,相对于原来的规定
    2023-06-11
    57人看过
  • 消法进一步完善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为防止权利滥用,二审稿还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等商品不适用该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21日就草案审议结果向会议作报告时说,一些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据此,苏泽林表示,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指出其与
    2023-06-07
    362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请人民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有: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到审判活动违反... 更多>

    #陪审员制度
    相关咨询
    • 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要有哪些步骤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1
      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功能:一是保障公众参与,体现司法民主。陪审员制度允许普通公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给予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机会,反映群众意愿。二是实现公正和没有偏见的审判。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容易形成职业习惯和职业思维,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社会各个领域,可以将其朴素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情感与法官的职业思维融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三是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公正性的信心。人民陪审员的
    • 民事陪审员制度改革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2-13
      【1】2016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有人民陪审员试点好。【3】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审理,没有人民陪审员。【4】关键看案件审理是否公平公正。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保护制度保护农民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要求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27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
    • 怎么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3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选出并任命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选择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参加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等活动。在作出裁判时,采用表决的方式,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表决,最终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
    • 如何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9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选出并任命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选择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参加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等活动。在作出裁判时,采用表决的方式,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表决,最终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