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4、给付或收受实物;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4、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二、回扣的表现形式具体如下:
1、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
2、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
3、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总之,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给付或收受实物;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给予或收受回扣;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等,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不正当行为之——商业贿赂行为
案例介绍:
美国某大型医药公司葛兰素公司,来华拓展业务,大力推广其新研发的专利药品“叽里呱啦烷烃片”。甲医院正在进行新年度的药品采购招标工作,葛兰素公司业务员张三使出浑身解数投入人力、物力“打通”了主管甲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当地卫生局副局长李某的关系,但不幸的是最后葛兰素的“叽里呱啦烷烃片”未能中标。葛兰素公司被追究商业贿赂责任时,提出抗辩:
1、张三的行为并非公司授意,故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2、葛兰素公司并未中标不应承担责任;
3、李某并非甲医院的业务负责人,不应被认定商业贿赂。请评析葛兰素公司的抗辩理由。
案例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被贿赂的对象不仅仅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以本案中的副局长李某,是商业贿赂的对象之一,葛兰素公司的抗辩理由3不成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故葛兰素公司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贿赂的认定不以最终实现目的为要件,所以只要符合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否达成既定的目的均可认定商业贿赂,葛兰素公司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应认定葛兰素公司成立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哪些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359人看过
-
哪些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55人看过
-
哪些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398人看过
-
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412人看过
-
哪些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罪
385人看过
-
哪些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罪
308人看过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行贿一方可能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受贿一方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更多>
-
哪些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25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受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
-
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11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受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
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辽宁在线咨询 2021-06-02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
-
-
哪些行为属于贿赂行为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5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