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为名实为受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09:01:28 372 人看过

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一、行贿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区别是什么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三、挪用资金罪立案证据要如何收集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主体方面应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单位、单位性质、部门、职务、职权及获得职务、职权的具体时间等。

(2)在主观方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有归还的打算等;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过等等。

(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查清:

①具体实施挪用行为的时间、金额、次数、参与人等;

②所挪用公款的来源及性质;

③挪用的具体手法;

④挪用的公款形式----现金、有价证券等以及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⑤所挪用公款的去向、用途及实际挪用周期;

⑥是否有归还本息的准备或事实;

⑦挪用公款的归还情况;

等等。

2、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询问内容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大致应包含: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

(3)涉案款物的性质及所有权情况;

(4)挪用公款的时间、次数、形式、总额及挪用的手段;

(5)所挪用款物的本息归还情况;

(6)单位帐务处理情况及挪用人的隐瞒、欺骗情况;

(7)发现犯罪行为的时间、原因等详细情况;

(8)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等等。

3、物证

应全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物证。

4、书证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应包含身份证、户籍本、个人档案登记表中的履历表、任命书、职权证明等;

(2)被挪用款物单位的性质、营业执照等;

(3)证明公款性质的书证;

(4)证明公款是特定款物的书证;

(5)涉案单位相关时期的会计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6)其他有关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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