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口供补强规则
口供补强规则。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多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追诉人的自白,法官可以迳行定罪)。
自侦案件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对于犯罪是否成立以及定性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坚持口供补强规则。
一般说来,对补强证据不要求其达到单独使法官确认犯罪事实的程度,但也不是仅仅要求对口供稍有支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是要求补强证据大体上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这是较高的要求;另一种是要求达到与供述一致,并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这是低限度要求。笔者认为,在自侦案件中,宜依第二种标准,即能够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即可。
二、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
确立优势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中对优势证据规则尚无规定,一般认为优势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第4条规定了优势证据规则,即“在民事案件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优势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优势证据是指可能性上的优势而不单纯是证据数量上的优势。
在判断是否形成了有关特定系争事实的优势证据时,法庭应当综合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比较证据肯定与否定两方面的可能性。
三、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另外刑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般犯罪现场直接呈现的证据则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物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书证如: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标注着犯罪嫌疑人及其朋友电话的纸张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保留有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之间的会话录音的资料等。
-
刑事证据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
156人看过
-
刑事证据口供补强规则
221人看过
-
刑事补强证据规则
242人看过
-
刑事证据规则
370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证据补强规则
168人看过
-
刑事证据举证规则
266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刑事证据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30一.刑事证据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多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追诉人的自白,法官可以迳行定罪)。自侦案件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对于犯罪是否成立以及定性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坚持口供补强规则。一般说来,对补强证据不要求其达到单独使法官确认犯罪事实的程度,但也不是
-
优势证据规则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9优势证据规则是指证明同一事实中几个矛盾证据之间证明力的比较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认定几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一)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根据职权制作的公文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明;(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的证据;(4)直接证
-
刑事证据规则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5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2)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3)证据内容的真实性;(4)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
什么是优势证据规则山西在线咨询 2023-02-21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章证据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第六十二条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