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雇佣员工干活,酒店对员工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有些酒店顾客喝酒闹事,或者因为不满意酒店服务,动手殴打雇佣的员工,属于侵犯人身权益。被雇佣的员工遭到伤害后,可以积极主张赔偿。不过,因为是酒店雇佣的,但又是顾客打伤的,所以要先确定赔偿义务人。
实际中,酒店雇佣的员工遭到顾客殴打伤害,可以按以下确定赔偿责任人:
1、如果员工是为完成雇佣工作遭到伤害,应该由酒店负担赔偿。
比如员工按常规手续清洁酒店,顾客因此滑倒受伤,继而殴打员工泄愤。因为酒店安排清洁的时间、区域等具有一定过错,雇佣的员工被无辜殴打伤害,所以酒店对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员工单纯遭到第三人侵害,雇员可以找侵权的第三人索赔,也可以要求酒店进行赔偿。
比如酒店顾客不满意服务,或是酒后闹事,故意殴打员工导致伤害。此时,动手的顾客应该承担最终责任,但是因为员工与酒店有雇佣关系,所以酒店跟顾客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受伤的员工可以找酒店索赔,也可以找动手的顾客索赔。
不过,酒店赔偿员工后,可以接着找顾客索赔。
最后,因为员工与酒店约定的可能是雇佣合同关系,所以员工遭到伤害后,酒店会不承认是工伤,但是酒店应该赔偿员工的人身伤害损失。如果员工受伤较重,跟酒店或者顾客就赔偿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一、组织卖淫罪构成有什么特征
组织卖淫罪的特点是:
(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组织多人卖淫。所谓组织,是指通过招聘、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让他人从事卖色活动。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卖淫场所或变相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以开酒店、娱乐城为名,实际上是卖淫的地方。第二,虽然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开展卖淫活动。比如有的酒店,酒店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卖淫。所谓多人,是指三人以上,一般是女性,包括男性。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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