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欠薪维权的程序应简化
关于恶意欠薪入刑
恶意欠薪罪拟纳入刑法一事,昨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上得到大多数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的支持。主要意见是恶意欠薪罪入刑,凸显我国法律对民生保护的加强,同时委员和代表呼吁简化维权程序,体现预防犯罪的立法目的。
条款内容应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观点
刑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恶意欠薪的相关规定中限定,恶意欠薪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条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乔传秀表示,恶意欠薪入刑,凸现了我国法律对民生保护的加强,必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该刑法条款的设计应尽量为履行欠薪义务留出空间,因为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的重要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因此建议将该条款中的提起公诉前修改为开庭审理前。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恶意欠薪通过一定程序,确保劳动者拿到劳动报酬即达到目的。因此需要规定一个特殊前置的措施,但是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司法活动都有一个流程,这种案子是公安机关立案,经过很长时间的侦查立案,然后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要审查起诉。如果在起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公安机关辛辛苦苦地把人抓起来了,检察院可能也批捕了,到了公诉前又把人放了,可能浪费了司法资源。
欠薪罪为社会公平提供法理保障
记者观察
故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入狱+罚款的刑罚。
由来已久的欠薪难题,等来了刑法出面过问。
回首7年前,温家宝总理替重庆普通农妇熊德明讨要工资,打动了国民,同时也在中国掀起了农民工工资清欠的讨薪行动。
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对于欠薪,通常的做法只是要求企业整改,稍重的处罚也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这点罚款对企业而言,根本就是无关痛痒。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欠薪违法行为虽都有明确规定,实施现况却不尽如人意。《劳动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处罚细则。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已箭在弦上。虽然改革草案尚待发布,但调低扩中限高的总体思路已然清晰。只是它面临的现实障碍也不容小视。
从全国工会组织目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来看,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是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中最大、最突出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全国总工会今年年初表示,将进一步推动有关工资分配的立法,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订,增加欠薪罪,明确对欠薪逃匿等恶劣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高调应和者,不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这样的事关收入分配改革的要害部门。该部官员表态称,有关欠薪入罪的正式建议,已经递交国家立法部门。
就此,恶意欠薪罪已成水到渠成之势。
而可以料想的是,恶意欠薪罪的增设,将以其居高临下的法律地位,为劳动分配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强大的法理保障。
阅读延伸:劳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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