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50:19 304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执行法院可依据既判力扩张的理论对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主体之外进行扩张,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投资者,即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实际上是执行过程中的揭开公司面纱。

从法理上来说,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主体,涉及到判决确定主体之外者的实体权利,有剥夺被追加主体诉权之嫌,这个问题也是认为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核心依据。有学者据此提出:债权人通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强制审计,获得了被执行人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后,应立即向该股东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待债权人胜诉之后,对该控股股东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就确保了该控股股东的诉讼权利。

问题是:股东利用债权人向其提起诉讼的时间再次转移财产,而当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胜诉之时,股东的资产已转移结束,执行法院将再次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所以,对不诚信者,必须以高效、便捷的方式,才能实现创设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预期的立法目的。

那么,被追加主体的权利救济问题通过什么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呢?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异议权,设立了异议审查制度、申请复议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给予了权利救济途径。但笔者认为,新民诉法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的修改,美中不足之处是未能设立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被追加者只能通过申请复议来寻求权利救济,但诉讼权利未能得到真正的行使,如果设立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则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程序公正法理依据缺失就不再存在。被追加者可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救济,为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提供了程序公正的制度保障。因此,期待在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增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程序得以完善。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张新阶

何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所谓公司面纱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形象化说法。正是由于公司身上披着法人的面纱,股东就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不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进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个案中不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之后,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就要站出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04: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执行异议相关文章
  • 揭开公司的面纱是什么意思揭开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类法人上的运用,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揭开公司面纱—解析公司法第二十条揭开公司面纱——解析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王美英律师公司在法律上认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法人的独立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曾有一形象比喻:公司在赢利是象一根管子,将利润源源不断地输送给股东;在亏损时公司象一堵墙,将
    2023-08-02
    151人看过
  • 完善拘役制度的执行
    严格拘役刑、改善拘役刑的执行方式、增设他带措施等等。(一)严格拘役刑的宣告拘役刑可能给罪犯的声誉以及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定短期自由刑作为对付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地位,既在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罪犯适用拘役刑。确保拘役刑只适用于那些危害不大,但又确实有关押必要的罪犯。在这方面,原联邦德国于1975年生效的新刑法第47条第1款很有借鉴意义:“法院科处不满6个月之自由刑,唯在依犯罪或犯罪人之人格所具特别情况,堪认为科处自由刑对犯罪人之影响作用及法律秩序之维护确不可少时,始得为之。”俄罗斯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不满16岁的人,以及对孕妇和有8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不得判处拘役。”这些规定的精神值得借鉴。中国刑法中也应规定类似的“最后手段”条款以给审判人员运用作为指导。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型,为不过早地使其受到短期自由刑弊端
    2023-05-31
    359人看过
  • 如何完善委托执行制度
    (一)完善现有的委托执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受托法院的执行工作受申请人、委托法院和上级法院三个方面的监督。案件委托执行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执行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时,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委托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委托法院还对受托法院认为需要作出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的情形进行制约,只有委托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的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受托执行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然而,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上级法院很少启动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程序;受托法院认为需要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的,依法只要函告委托执行法院
    2023-06-06
    440人看过
  • 掀起你的头盖来(揭开公司的面纱)
    张先生在自己创业前是微软的高级程序员。五年的程序员生涯不仅让张先生积累了创业所需的启动资金,更让他开阔了视野。他决心自己开设一家软件代理公司,并迅速取得了成功,他从内心里将此归功于微软。当然,这与他的兢兢业业与诚实经营也有很大的关系。由于他的努力,他所代理的这款软件由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无名之辈迅速成为行业内的重要竞争者之一。他也因此获得了很好的回报,回报之一,他的公司由华东地区代理上升为全国总代理;回报之二,他的公司可以赊货,不用再为不断增长的销售业绩与不断紧张的现金流而担忧。手头日前增多的现金,让张先生觉得一应当扩张经营规模,二应当改善他的生活状况。于是他着手招兵买马从事软件开发,同时他卖掉旧公寓,住进新别墅,当然配上豪华轿车也是必需的。所谓祸福相依,软件开发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成为张先生的一大负担,曾经紧张的现金流再次如套在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让他头疼不已。屋漏偏逢连夜雨,他岳母又患上了
    2023-06-09
    238人看过
  • 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
    在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民主法治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实现公民参与政权,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开展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起诉,这是中国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力等民主权利的确认,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公民了解和了解政府活动非常重要,行政公开为公民提供了这一制度渠道,有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管理活动。同时,行政公开制度为公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活动提供了重要机制,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2.有利于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权力都具有私利性和扩张性,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行政机关活动的
    2023-05-07
    386人看过
  • 执行回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关于执行回转制度,在日常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案子相对而言较少,因此对此的研究、探讨也相对少一些,关于执行回转的有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有明确规定。在此笔者关于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执行回转的概念关于执行回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二、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拍,执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执行程序也宣告结束,不会产生回转问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回转的情况才有可能发生。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发生执行回
    2023-06-06
    97人看过
  • 揭开公司面纱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公司资本不足公司资本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明显不足,这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两个衡量标准,一是将股东的出资数量与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相比较,并将后两者作为衡量股权出资数量是否不足的参照物;另一种是将股东的出资数量与公司筹集的债权资本相比较,并将该债权资本的数量作为衡量股本是否不足的参照系数。2、人格混同人格混同是指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分彼此,并给人造成了两家公司为同一公司的印象。人格混同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别:其一,股东和其法人公司之间产生的人格混同,这里的股东不仅应当包括自然人股东,而且还应当包括法人股东,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人格混同也属此类;其二,同一股东设立的几家不同公司之间发生的人格混同。3、过度控制过度控制是指控股股东无视其附属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对其经营和管理进行了严密而广泛的干预,并由此侵犯该附属公司的资产,损害了该公司和其债权人的利益。过度控制可以是
    2023-02-21
    306人看过
  • 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想
    (一)以现行机制为基础,细化分责,将审查和执行相分离这一类观点就是在现有执行制度为基础,将审查与执行细化分离,明确权责,即将审查职能只赋予法院,执行职能则只赋予行政机关。其优点是:以现行执行制度为基础,有利于制度价值内涵的延续,将执行职能从法院分离出来,不但能有效的提高法院的效率,也能起到监督行政机关执行的作用,也从制度上解决了法院自身又是参与者又应是中立者的窘境。为此,法院对其审定执行的范围和内容与形式也将进一步明确。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将法院的行政执行审查与司法审查区分,在程序上与内容形式上如何做到合理区别对待。这将又是个大难问题。再者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在当前执行制度背景下,行政机关又将陷入尴尬的境地。似乎又回到了审查与执行未分离的起点。(二)坚持法院行使执行权为中心,适当扩大行政机关执行范围。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如果公民可以随意拒绝,很多公共事务将无法实行,
    2023-06-06
    476人看过
  • 构建完善的一人公司制度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存在着分权制衡,互相监督的三种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而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存在上述机制,唯一股东往往同时兼任董事,甚至兼任经理,这为~人股东不受限制地进行种种危害债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活动提供了可能,而有限责任原则又促使这种可能性大大增强。在此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的弊端予以分析并加以完善。一、一人公司之弊端(一)一人股东滥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人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固然具有灵活性,但个人的经营理念,应对时常变化的能力往往带有局限性和片面性,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由于一人股东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具体表现为:l、自我交易。又称自己交易或自我贸易。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在一人公司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董
    2023-04-23
    487人看过
  • 揭开公司面纱—解析公司法第二十条
    揭开公司面纱——解析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王美英律师公司在法律上认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法人的独立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曾有一形象比喻:公司在赢利是象一根管子,将利润源源不断地输送给股东;在亏损时公司象一堵墙,将股东保护在围墙(也即面纱)之内。近年来大量如此案例发生:股东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揭开公司面纱”也随势而生。“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意为具体案例中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背后的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在中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现已被引进《公司法》,具体体现在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第二十条,其规定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2023-06-09
    371人看过
  • 浅谈委托执行制度之完善
    委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开展异地执行活动的困难,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执行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的补充,但因现有的委托执行制度存在较大的滞后,使委托执行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委托执行效果不佳。一、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一)委托执行案件少,委托执行效果差。因一部分案件立案早,往往超过一个月以上。如要委托执行还需经受托法院同意,这使许多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得不到委托执行。另一原因是由于申请人顾虑地方保护主义,受托法院不会全力给予执行,不能全面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实践中委托执行率低,因大多数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难度大,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找,要花较大的精力、财力,在重视申请案件的同时自然就会轻视委托案件,导致委托执行效果很差。(二)委托执行不及时、委托法院催办执行不
    2023-06-06
    217人看过
  • 揭开公司面纱的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___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993年旧并没有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债权人要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股东确实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而且构成了逃避债务的行为.实际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同时就滥用了股东有限责任;滥用了股东有限责任,就等于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二\债权人利益受到的必须是严重损害,而不是一般损害!揭开公司面纱是救济债权人的最后一个手段.所谓严重损害,使指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清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造成严重损害的原因不仅仅在债务人公司拒绝或者怠于清偿债务,更在于债务人公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三\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合理因果关系.以上三个举证责任缺一不可:债权人承担着比
    2023-04-23
    292人看过
  • 如何完善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公开制度
    (一)实体公开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二)程序公开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一、行政处罚的目的使违法当事人合法财产受到损失,以达到制裁当
    2023-04-02
    195人看过
  • 改革完善委托执行制度的建议
    委托执行制度,是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其辖区以外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将执行权全部或部分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种司法协助制度。该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异地执行难题、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加强执行廉政建设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普遍不高、执行过程形式化、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日益严重,委托执行制度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现行有关委托执行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
    2022-04-21
    73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 更多>

    #执行异议
    相关咨询
    • 怎样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27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 揭开公司面纱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4-12
      一、揭开公司面纱的四种主要情形 1、公司资本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明显不足,这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两个衡量标准,一是将股东的出资数量与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相比较,并将后两者作为衡量股权出资数量是否不足的参照物;另一种是将股东的出资数量与公司筹集的债权资本相比较,并将该债权资本的数量作为衡量股本是否不足的参照系数。 2、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是指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其相互关系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
    • 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制度,应当根据什么来处理?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公司制度可初步分两部分: 1、章程 2、其他规章制度。 章程适用对象是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章程适用对象及公司其他员工。 就你的问题来看,公司从风险角度考虑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制度;因为贵公司是劳务派遣,虽然员工不在你公司直接从事工作,但你公司和外派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其所在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关系。所以,建立完善的制度无论从管理还是解聘都起到很好的控制风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