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在实践中的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28 14:43:30 323 人看过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在实践中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条款,针对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方面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实践中,这涉及到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特殊支付周期、试用期内工资的最低限制以及在服务期间劳动报酬的正常调整等多个方面。

对于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相关费用,并可依法加处罚金。

二、法定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须遵守的法定支付义务包括定时足额支付工资、非全日制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以及服务期间工资调整等。

这些义务旨在确保劳动者收到应得的报酬,防止用人单位任意压低工资或拖延支付。

例如,如果劳动合同规定每月2日发放上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未履行则违反法律规定。

同样,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三、法律责任与赔偿

针对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或加班费,或未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支付。

如果延迟支付,还将面临额外的赔偿金,这相当于对用人单位的罚款。这样的规定有效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n(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n(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n(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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