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职业病的双赔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09:14:36 139 人看过

工伤与职业病可以双重赔偿。如果职工既受到了工伤事故的伤害,又被诊断为职业病的,都是属于工伤的范畴。如果同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的晋级原则的规定,应该先对单项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的等级不一样,则以重者进行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的等级一样,则最多晋升一级。然后按照鉴定的级别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工伤保险是否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发生工伤事故,以下情况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1、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风险提示:对于第三人侵权可参照相关法律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具体如下: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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