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08:01:30 326 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的出租人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1、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超过约定期限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了房屋或者其它辅助设备并且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为不可预见的一些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己居住的,或者出租的房屋发生了重大的损坏,有倾倒危险急需进行改建,并经有关房管部门确认的。

在此情形下如果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为迁出房屋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制要求承租人马上腾房搬家。如果是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要出租的,原承租人对房屋具有优先的承租权。

一、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的权利

1、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

2、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3、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4、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5、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

此外,如果出租的是公有住宅,而承租人没有的理由,将房屋空关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二、租房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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