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6 08:20:10 369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三种:一是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二是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三是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三种:一是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二是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三是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情形。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 三 种 表 现 形 式 是 什 么 ?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包括:法定性、相对性、补偿性。法定性指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相对性指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补偿性指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和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者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法定性、相对性和补偿性。法定性指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相对性指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补偿性指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者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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