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8 04:40:17 182 人看过

(一)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二)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三)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四)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民法典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一、缔约过失直接损失有哪些

(一)信赖利益损失除包括所受损失外,还包括所失利益,即因缔约过失而导致的缔约(交易)机会的损失,又叫做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如果对这一损失不予赔偿,不仅违背了民法上的全面赔偿原则或回复原状原则,而且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对于信赖利益中所失利益的赔偿,必须限定在该利益是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且该损失与缔约过失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二)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二、缔约过失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三)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四)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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