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我省260万残疾人中约有130.9万处于就业年龄段。截止到“十五”末,我省约有7.6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残疾人从业人数累计达到约93万。
——我省城镇残疾人多数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70多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城乡多数低收入残疾人需要临时救济、救助。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已纳入低保和处于低保边缘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亟待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据《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制定我省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
——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干部业务培训工作的力度,全省“十一五”期间完成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1O万,其中城镇2万;农村8万。增强残疾人的就业竞争力,拓展残疾人就业途径。就业机构干部普遍进行业务培训。
——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达到90万人。
——登记求职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一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逐步完善,城镇残疾职工普遍参加社会保险,城镇个体从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面明显扩大;贫困残疾人按规定享受生活、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社会救助。
三、主要措施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完善我省的配套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依法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推进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残疾人就业扶持保护政策。强化取消农业税后对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扶助措施,制定建立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使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针对残疾人特点,逐步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组织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切实做好相应就业服务工作。州(市)、县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做好落实编制、经费、场所,完善设施等基础工作,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2008年前具备基本服务能力。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加强专业化队伍工作建设,促进内部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的开通、运行、维护工作,充分利用就业信息网科学便捷的信息化手段,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效率和能力。
(四)各地要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大力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的提高。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需要和残疾人职业技能状况,逐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层次,鼓励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方针,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和针对性,因人因岗分类实施培训。鼓励有白谋职业和有创办企业愿望的残疾人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并积极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与农村扶贫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实用性、通俗性、简便性和灵活性,鼓励扩大农村残疾人“种、养、加”实用技术培训规模;逐步开展转移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六)各地要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完善落实培训帮扶措施;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考核办法,将培训资金与培训后就业效果相衔接,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建立完善残疾人技能人才奖励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2006年组织开展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队参加2007年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各州(市)“十一五”期间至少举办一届职业技能竞赛。
(七)坚持并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为用人单位选择、培养并推荐符合用工要求的残疾人,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设备设施改造,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通过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福利企业年审等手段,切实维护就业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八)加强福利企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管理,推进扶持保护政策的调整、完善和落实,确保国家优惠政策用于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残疾人组织兴办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集中安排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
(九)积极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采取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多种措施,对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安排残疾人和困难群体就业。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
(十)与农村扶贫开发相结合,帮助残疾人选择“短、平、快”生产项目,在信息、资金、技术、农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和逐步摆脱贫困创造条件。
(十一)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扶助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措施,制定针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扶助规定并落到实处。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残疾人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权益。
(十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认真落实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通过建立必要的帮扶措施,鼓励个体从业的残疾人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建立托管机构等方式,帮助特困残疾人家庭,集中解决精神、智力及其他重度残疾人的特殊保障问题。
(十三)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对城镇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依法规范残疾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法规,探索解决进城到企业务工的农村残疾人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的问题。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地区,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病有所医。已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对未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采取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救济等切实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残疾人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
四、经费
(一)各级政府逐步增加对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投入。
(二)各地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投入。
(三)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预算,给予补助。
五、检查及总结
(一)2007年,对全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进行检查、验收。
(二)各州(市)要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督促落实。“十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组织年度抽查和中期检查评估。
(三)2008年,组织各州市进行“十一五”实施方案中期检查评估。
(四)2010年,开展“十一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检查,召开全省表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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