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一、对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司法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司法鉴定投诉材料如何进行
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三、哪些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的范围
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2.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4.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5.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6.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7.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8.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9.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10.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11.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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