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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 哪些行为不属于法定受案范围? 司法解释分析有哪些内容

2022-03-06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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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6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最新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边界,防止滥诉现象。 司法解释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共163条。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许多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司法解释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均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生根落地,司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债权人原则上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干扰行政诉讼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同时,明确对于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以及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确保提高行政诉讼效率。 该司法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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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是: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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