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单位法人签名并盖公章)或个人委托公证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提供原件核对涉及委托的需提交。
已办理的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或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图或建筑设计图(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依法申请(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地形图四至范围需标明宗地界址点及其坐标,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电子文件格式要求:DWG文件)注意(分割前总地块《宗地图》原件3份、分割后地块1《宗地图》原件7份、分割后地块2《宗地图》原价7份)
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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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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