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4:40:50 81 人看过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两个赔偿义务人

(1)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2)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致人损害如何承担

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分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属于承包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约定完成工作,雇主向雇员提供劳动报酬的关系,可见,承包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分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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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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