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22日发布消息,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驾驶保时捷越野车撞死小贩的被告人孙某过失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提起抗诉,认为量刑畸轻。这起案件背后的法检分歧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无证套牌保时捷越野车撞死小贩
今年1月16日晚11点,被告人孙某开着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载着女友从上海赶到杭州参加朋友的派对。当时孙某驾龄只有一个月,家人就给新买了这辆走私车,不仅是套牌,连驾驶证也没有。
在AA路BB宫附近,孙某倒车时撞到了小吃摊主王XX和王YY的手推车。王XX要求孙某下车查看,孙某未下车并趁机驾车朝北继续行驶。
因找酒吧,被告人孙某驾车经前方路口又折返沿保俶路由北向南行驶。看到车辆返回,王XX追上去将车拦下。妻子王YY见状,也站在被告人孙某驾驶的车辆右侧前方阻止车辆前行。王XX随即到驾驶室左侧前车门处敲窗坚持要求孙某下车处理纠纷。孙某欲赔款了事但拒绝下车。
僵持之下,孙某连续踩了三脚油门,顶撞王YY。此时,王XX情绪更加激动,拉住驾驶室车门的把手,边拍车窗边大喊。这时更多的人围了上来。
但孙某此时反而加大了汽车油门。而王XX的手没有离开车把手,导致被车辆拖行,摔倒在绿化隔离带上。王XX头部遭受挤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今年6月份一审开庭时,检察官指控孙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王XX生命受威胁,仍持放任态度,已触犯刑法,且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
孙某则辩解称自己根本没想到要故意杀人,造成对方死亡非其本意。辩护律师称,孙某的行为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一审判决: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
12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情发生时,王XX站在车辆左侧拍打车窗,他的危险在于车辆在开动过程中,是否紧抓车门把手。没有证据显示孙某觉察到了这种危险。而且当时事发深夜,视线差,孙某从车子加速到事故发生仅2秒左右的时间。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孙某未留意车辆左侧情况也合常理。
开车逃离现场后孙某去了聚会地点。几个朋友都说,他情绪平静,看不出有什么异样。直到被警方拦截下来,孙某还不清楚出了什么事,开始还以为是查酒驾,后来听说出人命了,才蹲在地上号啕大哭。
法院认为,由此可以印证,孙某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孙某开车顶逼,然后加速逃离是故意,但当中还有数次采取点刹缓行等行为,所以不能认定孙某对王XX的伤亡结果存有放任的故意。只是因为和王XX的轻微纠纷,就激怒后不顾对方伤亡,有违常理。
于是,法院认定王XX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孙某在行车时,未尽义务所致。孙某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针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杭州市检察院迅速作出反应。杭州市检察院介绍,经过检委会多次讨论,认为此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有误,将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改变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错误,量刑畸轻,于是决定向浙江省高院提起抗诉。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有误,孙某对王YY是顶撞而不是点刹。另外,王YY是被顶撞后摔倒在车头右侧,而非判决书描述的避让至车头右侧。
同时,孙某明知车辆左侧站着王XX等人拍打车窗、拉拽车门,大声喊叫,但孙某不顾王XX等人的生命危险,采取先向左侧打方向,又向右侧打方向一系列危险动作加速逃离,最终导致被害人王XX死亡的结果。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主观上具有放任故意,应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法律界:独立审判和依法监督都是法治建设的进步
此案判决和抗诉情况播发后,立即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法律界认为此案的公开化,既体现了法院独立审判,又体现了检察院依法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研究会理事阮某某认为,此案确为疑难案件,案件证据容易引发不同判断。法检两院作出各自的判断,都有道理。
很欣喜的是,法检双方这次都回到法律赋予职责。过去为了打击犯罪,过多强调了配合和支持,使得两者之间的制衡功能扭曲,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杭州市律协刑委会秘书长、资深刑辩律师王某某认为,法检两院的判断,应该都是经过慎重思考后的理性行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判断,因为知识、经验、阅历、认知等因素,作出不同的理解和判断都是正常的!
浙江省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周某某也认为,我们过去公检法之间的分歧实在是太少了。不少冤案的产生很多时候就是因为各自没有把好关,缺少监督!周某某说。
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某某认为,辩论和公开是保障诉讼程序实现公正的基本原则。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需要司法机关充分展示证据,析法说理,让司法审判公开透明。每一起有影响力的案件,都是一次很好的法律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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