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市属煤炭企业,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中央编办于2003年10月23日发文(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工作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增加的工作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重庆市煤矿存在的严重职业危害现状,为切实做好我市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重庆市区域内煤矿实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工种,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2月底前向所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申报本企业职业危害种类,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于3月15日前汇总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必须对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分别进行培训,重庆市煤矿已于2002年4月已开始进行培训,2004年底必须全面完成对各类人员培训。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资、工会负责人的职业卫生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有关事宜,请与重庆煤监局职业危害防治处李慧言TEL63842587、重庆市疾控中心任在鸣手机13330219789联系。
(二)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相关问题请与市疾控中心任在鸣联系。
三、各企业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进行警示公告并对其进行治理,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体防护。各企业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对已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积极进行治疗并妥善解决相关待遇。
四、企业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健康体检医院、作业场所粉尘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资质,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粉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并妥善保管检测资料备查。
六、重庆市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要求,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将职业卫生执法列入日常安全综合执法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进行积极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及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职业危害防治处对我市煤矿职业卫生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不定期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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