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09:11:25 477 人看过

一、

劳动争议含义

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主体必须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外地企业在我市开办的二级法人企业,如分公司、办事处,与我市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机构立案处理,但对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如何完善

如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近年来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应该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全面、及时、公正”处理的要求,二是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需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劳动争议的认定范围。

传统意义上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围绕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以及劳动关系科结之后围绕劳动关系具体内容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然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形式与实质剥离的现象已不少见,“有关系不劳动”和“有劳动无关系”同时并存。大量劳动交换行为,虽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形式(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了其他合同),但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实质或者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一些基本特征。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认定劳动争议、确定受案范围时,应从宽掌握标准。首先,对存在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要内容涉及到劳动关系,不管性质如何、情节怎样,都应全面受理;其次,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交换发生的争议,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并且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部分地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也应受理。

2、拓宽劳动争议司法外处理渠道。

(1)要鼓励当事人双方主动协商解决争议,同时鼓励各类民间调解机构以公益的形式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活动;

(2)要完善企业内调解制度,提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和终结案件的能力;

(3)要确认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作用。

为此,立法上必须提供相应的保障:一是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将当事人通过司法外渠道协商处理列入仲裁时效法定中断事由;二是加强企业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机构建设。对劳动争议多发的行业和企业可强制性要求其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是赋予司法外调解协议合同约束力。对当事人之间通过司法外渠道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内容不违法,并且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应赋予其强制执行为;四是将企业内调解的时限弹性化,取消30天的时间限制或者延长至3个月。

3、优化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

针对现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就裁审关系的设计大体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其一是维持现行体制,“先裁后审,仲裁前置”,但要改善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其二是废除现行体制,实行“只审不裁,取消诉讼”;其三是改革现行体制,实行“或裁或审,自主选择”。我认为,“只审不裁,取消仲裁”和“只裁不审、取消诉讼”模式不具备可行性。因为,“只审不裁,取消仲裁”与市场经济社会中纷争解决机制多样化、民间化趋势不相符合,并且对现行司法体制深层改革的要求过高;“只裁不审,取消诉讼”强制剥夺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司法救济权,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同时对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能力要求过高;“或裁或审,自主选择”模式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但在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处理能力不足、当事人认可程度不高的形势下,尽快实行的可能性不大。

因为它未必能达到多渠道分流案件的目的,也难以充分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质量。因此,我们主张,继续维持“先裁后审,仲裁前置”的现行体制,同时加强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完善和衔接,增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能力与效率。具体到劳动仲裁程序,完善措施主要包括:

(1)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实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实体化;

(2)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调置和仲裁员队伍的数量,改善仲裁员队伍的职业素质;

(3)落实“三方性”要求,由三方共同推举仲裁员名册,确认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4)改革仲裁程序,减少对抗性,加强灵活性。

具体到劳动诉讼程序其完善措施主要包括:

(1)各级法院设置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增加审判人员的数量,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

(2)改革审理方式,将法院审理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全面重新审理改为部分审理,只审理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3)要加强劳动保障实体立法,包括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恢复到6个月,为劳动争议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提高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4)要加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法,尽早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全面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所有程序。《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台,既有利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统一性,也可以满足《立法法》对仲裁、诉讼制度立法位阶的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5: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I。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特点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已进入劳动争议的“频繁期”。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总体发展趋势呈现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以来的17年中,中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和审理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增长25%,2003年达到22.6万件。其次,案件内容越来越复杂。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调解解决的比例在下降,裁决解决的比例在上升。2003年,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比例上升到43%,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的案件比例下降到30%,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案件比例为27%。与此同时,当事方针对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的案件数量继续增加。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连续多年保持每年2万件的增长趋势。第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当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多重“敏感性”。敏感争议事项(与工人
    2023-05-07
    415人看过
  • 【劳动争议处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将现新格局【劳动争议处理】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劳动争议处理】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劳动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劳动机构】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仲裁一裁终局】“一裁终局”有利于破解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建议(一)设立仲裁与诉讼程序分轨制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仲裁前置制度,对于仲裁裁决,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就可用诉诸法庭的方法使其失效,因此劳动仲裁的作用受到相当的局限。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实行分轨体制,即“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并存的国家,未能和解的当事人不愿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已提起诉讼的就不得再
    2023-08-17
    395人看过
  •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一、设立《医事法》;二、规范医疗损害赔偿;三、医疗行为责任的豁免制度和限额赔偿制度。一、怎么鉴定是医疗事故判断是不是医疗事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行为的违法性;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二、医事服务费报销比例1、医药分开,取消15%药品加成,取消门急诊挂号费、门急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医院系统将在7月1日零时切换。门诊医事服务费按医师职级确定,普通门诊42元、副主任医师60元、主任医师80元、知名专家门诊100元。医保定额支付每人次40元,医保患者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分别是2元、2
    2023-02-09
    368人看过
  • 单位规章制度不完善成劳动争议案败诉关键
    自去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以来,企业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市无论大小企业都重新制定了属于自己的规章制度。连日来,芝罘区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完善的规章制度,成为劳动争议的诱因,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违法规章成争议焦点宋某2008年7月进入某私立医院工作,医院发放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今年5月合同到期后,宋某离开医院,同时要求医院支付工作两年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近6万元,医院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工作,事实上公司并非每周六都安排员工工作,且即使安排周六加班,加班工资都已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不同意支付。协商不成,宋某提起劳动仲裁。案件经仲裁、一审,庭审中,宋某提供了医院的《员工手册》作为医院安排自己每周六加班的证据,在医院
    2023-04-21
    397人看过
  • 浅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文章通过对广州某高校劳动法规执行状况的抽样调查,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等热点问题,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关键词:劳动合同调查探讨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普遍性法律形式,亦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研究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笔者对广州某高校劳动法规执行状况展开了一次抽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1.本次调查范围包括该高校所属巧个不同类型单位。调查采取无记名问卷方式进行。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主管作答,资料来源真实、可信。2。被调查对象涵盖上述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以及其他雇佣方式的人员。被调查者主要从事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个人身份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干部、工人等,大部分具有高学历、有专长等特点。二、现行劳动法规的执行状况1。通过调查得知,各单位在招聘员工中具有以
    2023-06-09
    215人看过
  • 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与劳动争议机制的完善
    女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完善。(一)女工劳动权益的立法保护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及制定公共政策,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全球性的保护,是不分种族、性别的保护。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反映在两方面:一是与男工享有同等保护;二是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是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第二,是对女职工的三期保护;第三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阅读延伸:劳动保护一、试用期内员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吗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
    2023-06-23
    99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一)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改变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置,设立由乡镇劳动站为主导、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该组织由乡镇劳动站主导,能更好的取得劳资双方的信任,各方代表的参加便于加强沟通,以利于调解组织能尽量发挥调解作用,将矛盾消化在起步阶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权益,节约诉讼资源。(二)实行仲裁自愿,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仲裁自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将劳动争议交与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裁审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进入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构置这种体制,原因有以下几点:1.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也能实现劳动仲裁的立法目的。仲裁是指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裁决,并自愿接受该裁决。进入仲裁,完全是当事人信任仲裁机构并自愿选择的
    2023-06-14
    327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完善
    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及其缺失《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按照这一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包括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一)关于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完善及其缺失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程序即不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而由有关机关(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非诉讼程序包括调解和仲裁。1、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缺失。调解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活动。《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此可见,劳动法关于劳动调解委员会设立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在执行中往往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根本没
    2023-02-18
    474人看过
  • 检察官称解决劳动争议关键在完善争议调处机制
    广东省地处泛珠三角经济区域的中心,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工人。由于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和不规范用工现象的存在,近年来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不断增长态势。从规模上看,劳动争议数量大、增长快,且群体性纠纷占较大比例;从分布看,劳动争议发生具有明显的地域及行业领域差别,劳动争议分布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电子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争议的内容看,以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为主,且日趋复杂化;从解决纠纷的形式看,非正常途径呈上升趋势。分析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导致劳动关系利益化;劳动立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劳动部门监管不力;用人单位守法意识不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差;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由于程序繁琐复杂、期限长、成本高而无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此,笔者认为,防范解决劳动争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与《劳动法》
    2023-04-21
    5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1987年我国正式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建立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人民法院审判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初步形成了以29万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2900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骨干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劳动争议案件量持续上升,使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预防劳动争议的手段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渠道单一、环节较多,不适应劳动争议多发时期的需要,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三是现行体制司法强制性不足,致使办案结果难以执行,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彻底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按照
    2023-04-22
    269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完善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二、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原则。1、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方负举证责任;2、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对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
    2023-03-07
    357人看过
  • 浅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
    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位于贵州省中部偏西南方向,总面积1468平方公里,辖8镇6乡,251个村(居)民委员会,总人口33.32万人。近年来,关岭作为道路交通枢纽和水电、煤矿基地重点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随着国家重点工程的修建以及小城镇开发建设涉及征收土地、土地安置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2007年至今,全县共办理复议案件15件;行政裁决案件4件;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24件;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5件,除2件复议案件属于其他类别外,其余均属于自然资源类案件。现笔者就近年来土地纠纷呈迅猛上升趋势的原因、土地纠纷的特点以及如何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探析:一、土地纠纷高发的成因(一)国家重点工程大量征用土地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实施,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因建设征地引发了大量的土地纠纷。关岭自治县因其区位优势明显,自然资源条件丰富。修建关兴公路、水黄公路、镇
    2023-06-07
    288人看过
  • 北京西城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电话预约立案制度
    年龄65周岁以上的老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孕妇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不出家门,就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立案申请。记者从西城区劳动保障局了解到,该局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电话预约立案制度后,使更多的当事人感受到了政府部门人本服务所带来的甜头。;据悉,西城区劳动保障局对原有的针对某些年龄较大的当事人建立的电话预约立案工作机制进行完善,扩展了电话立案的适用范围,规定年龄65周岁以上的老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孕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通过电话形式向仲裁提出立案申请。仲裁委接到申诉人立案要求的电话后,符合立案要求可以立案的,派仲裁员上门为当事人办理仲裁立案手续。2005年,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电话立案达到21件。
    2023-06-09
    212人看过
  • 对完善抚养费制度的建议
    对抚养费给付进行立法时,大多数国家采纳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J.沃尔夫作了详细的解释,他认为最佳利益的标准是能够使儿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增加发展身体、新智、道德、精神和社会各方面的机会和便利。我国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应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贯穿于各个环节,以更好的保护子女的利益。针对以上几点立法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1、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以子女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所需为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可适当增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具体的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来制定参考标准,然后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标准。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双方都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对于城市还好点,还可以通过领取最低生活费来保障子女最低生活水平,但在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在双方都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子女只能面临无法受教育,有的生活都无法保障
    2023-06-11
    8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不当怎么判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6
      如果是员工违反了公司规定的,而且在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员工认为处理过重或者是认为这个事情公司处理是错的,都可以是劳动争议的范围。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l)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既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都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争议;若当事人不按照规定
    • 如何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02
      1.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改变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置,设立由乡镇劳动站为主导、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实行仲裁自愿,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仲裁自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将劳动争议交与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裁审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进入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仲
    • 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制度,应当根据什么来处理?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公司制度可初步分两部分: 1、章程 2、其他规章制度。 章程适用对象是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章程适用对象及公司其他员工。 就你的问题来看,公司从风险角度考虑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制度;因为贵公司是劳务派遣,虽然员工不在你公司直接从事工作,但你公司和外派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其所在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关系。所以,建立完善的制度无论从管理还是解聘都起到很好的控制风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2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本条是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根据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自1989年北京市发生第一起集体劳动争议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增幅在20%以上。截止到2005年9月全市累计发生集体劳动争
    • 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制度,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2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通过调解和仲裁,有利于劳动争议能够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所以,如果仲裁机构因为有正当事由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尽可能从时间上给予一定宽限,使劳动争议能够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而不必继续漫长的诉讼程序。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一调一裁两审”制度